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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告「掃叭遺址」、「富世遺址」、「公埔遺址」等3處第3級古蹟重新指定為縣定遺址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資字第09505801410號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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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府文資字第09505801410號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府文資字第09705800070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