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價字第1120019111B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91年10月17日府行法字第09101041360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91年12月9日府行法字第09101229000號函更正「附表二:花蓮縣建築物室內(外)裝修物價格評點標準表」及「花蓮縣建築物主要結構及室內(外)裝修物價格標準表評定作業須知」
3.中華民國91年12月20日府行法字第09101284910號令修正附表八「花蓮縣人口遷移費查估標準表」
4.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府城建字第09700213610號公告第16條規定合法建築物構造物及裝修物價格點值,每一評點以新台幣9.1元為基準
5.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府城建字第0970139524號公告合法建築物構造物及裝修物價格點值基準,每一評點以新台幣10.1元為基準,本公告自發布日起實施
6.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府地價字第1010241044B號令修正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
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
7.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府地價字第1030202058A號令修正附表六「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
物補償及遷移搬運費查估基準表」,本修正附表六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8.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府地價字第1080266176A號令修正附表1-13
9.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府地價字第108279394A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10.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府地價字第1120019B號令發布廢止附表八花蓮縣人口遷移費查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