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府社助字第1010159029號令發布,自即日起實施,另本府98年9月18日府社助字第0980155809號令發布之「花蓮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同時停止適用
2.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府社助字第1010192117號令發布修正第五點條文
3.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府社助字第1030182297號令發布修正第二點條文
4.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府社助字第1100151222A號令修正發布「花蓮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花蓮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審核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生效
5.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府社助字第1120120970A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