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花警婦字第1090010098號函修正發布「花蓮縣警察局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調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名稱為「花蓮縣警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
2.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花警婦字第1100017130A號函修正發布「花蓮縣警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名稱為「花蓮縣警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及第二點、第十七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花警婦字第1120011068A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及第十八點
4.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花警婦字第1120027745B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