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成績評量準則)訂定之。
二、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之評量,除依
成績評量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學校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量委員會)研議及
審查學生成績評量相關事項。
評量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之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所組成
,並經校務會議審議後遴聘之。
三、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導師參考下列各款學生表現項目加以
評定之。
(一) 出缺席情形: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及
喪假等紀錄。
(二) 獎懲:包含大功、小功、嘉獎、大過、小過及警告等紀錄。
(三) 品德言行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
與社會背景等因素,並綜合平日個別行為觀察結果、談話與家
庭訪視紀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
資料記錄之。
(四) 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視學生參與班級、社團、自治
與學校活動學習等情形記錄之。
(五) 公共服務表現:由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參與班級、學校或社區
服務等情形記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實際表現記錄之。
(七)其他。
前項第六款之評定基準由評量委員會擬定,並經校務會議
審議通過後執行。
懲罰紀錄已依其它規定註銷者,不得再列入評量。
四、學生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個
別辦理;學校彈性學習節數課程並得併入學習領域實施評量。
國民小學一、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人文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
域統整為生活課程實施評量。
國民中學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成績不得納入學生在校學習評量成
績計算。
五、學校學生定期成績評量每學期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其
實施日期及次數由學校擬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
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之。
六、學習領域之成績依下列規定評量:定期評量成績及平時評量成績各
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七、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各類別之方式辦理:
(一) 身心障礙類:身心障礙學生應衡酌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
管道,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內容
及方式,其學習領域評量依學生能力採多元方式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1、 集中式特教班學生: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特
殊教育課程綱要規定之領域內容,訂定教育目標並實施評
量。
2、 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學
習領域,其成績評量係衡酌該生之普通班平時及定期評量
表現,另納入資源班教師所提供之評量結果,並由各校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自行擬訂普通班及資源班成績合適比例
;未接受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其成績評量由普通班教師
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調整之。
3、 接受巡迴輔導學生(含在家教育):由學生之學籍學校於學
期初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擬訂評量方式,巡迴教師應於
學期末將評量結果提交學校處理,若在家教育學生有認知功
能嚴重缺損者,須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如接受巡迴
輔導學生為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或集中式特教班學生
,依資源班或集中式特教班規定辦理。
(二) 資賦優異類:資優類學生如因參加資優相關課程,而彈性調整領
域課程節數,其成績評量應視節數比例,按比重適當評分;經
核定縮短修業年限者,得參酌其輔導計畫及縮短修業年限後之評
量結果,於成績欄中加註或核予適當分數。
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九年一貫課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
入之重大議題進行評量。
(二) 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學生應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家長
實施之平時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
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1、返校參加定期考試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
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2、學生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三) 學校核發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畢業證書,應在相關文件上加註申
請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四) 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
成績獎項評比。
九、學生於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於銷假後應立即補
考,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喪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由評量委員會研議之。
十、任課教師應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
及家長說明評量方式。評量結果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
儕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
十一、學生各領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
及任課老師辦理評量,成績通知單由教務處(教導處)協助列印。
十二、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定期告知家長及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以書
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得
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以文字描
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十三、轉學、復學學生成績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後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科成績無法
連貫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學科辦理測驗。如學期中
轉入者,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評量成績。
(二)、依規定辦理長期請假後復學者,得採計其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三)、大陸或國外轉學生參加補考者,其定期評量成績之計算依第
一款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學生於中華民國(下同)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者,
畢業及格條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每學期均有二個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或最末學期有三個學習
領域達丙等以上者。
(二)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符合下列各目,並經評量委員會審核
通過者:
1、於任一學年內缺曠課節數未超過該學年學習總節數三分之一
,或應屆畢業該學年缺曠課節數未超過該學年學習總節數五
分之一。
2.經輔導銷過後未達三大過者(含折算累計)。
成績不符第一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者,依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一條
規定辦理。
十五、學校於不違反相關法規及本補充規定,得視本位發展實際需要另
訂規定。
十六、本補充規定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