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為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案件,建立 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為使進行第二十條之一第二、三、四、七項規定案件裁罰作業時,能更符合 公平正義原則,爰於法定裁罰額度內,分列行為等級、裁罰額度,俾為裁罰 基準,詳如附表。
三、行為人有特殊因素,如受裁罰人違反次數、素行及有無涉及其他刑事案件等 情形,得依實際情形審酌予以減輕或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