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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50171929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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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依建造
        執照預審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設花蓮縣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受理之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不含建築物特殊結構及加
        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之申請。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召集人由建設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建設處副處長或技正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二)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科長。
       (三)行政暨研考處法制科科長。
       (四)都市計畫或設計、環境規劃(景觀設計或工程)、建築結構
                  、交通管理(工程)、大地工程(地質)等有關之學者專家
                   代表共五人。
       (五)花蓮縣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六)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花蓮縣辦事處代表一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因職
       務異動或其他原因辭任者,隨時改聘(派),並續任至原任期屆滿。

四、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執行秘書由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科長兼任,指派承辦技士兼任幹事辦理本小組之幕僚業務。

五、本小組依受理案件情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職務。會議之決議,
        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並以本府名
        義對外行文。

六、申請人得主動申請或依本小組之通知,列席說明;依申請列席者,
        如有專業人員陪同出席說明之必要者,應經本小組之許可,始得列
        席。

七、委員對於預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築管理相關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