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助學金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A號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優秀特殊教育學生,協助其順利
    完成學業,特依據花蓮縣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自治條例(以下簡
    稱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特殊教育學生。


三、申請資格:
(一)獎學金(不含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
      1.曾於最近五年內參加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獲得
        前三名或優等以上之成績並有證明者。年度經費不足支應時,優
        先發放個人參加競賽或展覽者。
      2.表現優異之身心障礙學生。雖未具有手冊,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需
        求且表現優異者,亦同。
(二)助學金:持有身心礙障手冊或經鑑輔會鑑定有特殊教育需求,且登
      錄於教育部通報系統之學生。


四、獎(助)學金及教育補助費依下列名額及標準核發:
(一)獎學金:
      1.國民中學 30 名,每名每學年新臺幣三千元正。
      2.國民小學 50 名,每名每學年新臺幣二千元正。
(二)助學金及教育補助費:
      1.國民中學 30 名,每名每學年新臺幣二千元正。
      2.國民小學 50 名,每名每學年新臺幣一千元正。


五、申請日期:每年九月五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六、申請程序:
    就讀學校應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填妥申請表(其格式如附件,請用
    A4  紙影印使用),檢同下列證明文件,向教育處提出申請。
(一)在學成績證明乙份(包括學業成績和操行成績)。國中一年級學生
      以國小六年級成績為準,國小一年級新生免繳。
(二)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
(三)家境清寒證明(凡能證明家境清寒之文件或資料均可,如低收入戶
      證明、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不限一件)。
(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或經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核定
      文號。
    申請文件應補正而未於指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以編列年度預算方式執行,申請學生依下列順序審核
    發給:
(一)家境清寒者。
(二)障礙程度較重度者。
(三)醫療矯治需要程度:矯治復健可能者。
(四)在學成績優秀者。
(五)參加國際或全國性個人競賽或展覽者。
(六)二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學金。


八、凡已領取其他機構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享有公費又兼領本獎助金者,
    取消本獎助金之獲獎資格外,並追回已領之全額獎助金。


九、獲獎學生應由就讀學校輔導其適當使用獎助金,如發現有不正當使用
    情形,須負責追還全部。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