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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花蓮縣政府實施電腦刷卡暨彈性上班差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0980009822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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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實施電腦刷卡暨彈性上班之差勤管理,
    除依行政院頒行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有關規定外,悉依本
    要點辦理。


二、本府除縣長、副縣長、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縣長室機要秘書、庶
    務科長及因業務需要簽奉 縣長核准人員外,全體員工均應按時刷卡
    。


三、配合電腦卡鐘之實施,原使用之服務證改用附有感應式晶片之識別證
    統一製發,為進出本府到退勤刷卡及身分證明之用。


四、本府實施彈性上班,週一至週五辦公時間如下:
(一)上班時間:
      上午 08:00 至 12:00 下午 13:30 至 17:30
(二)彈性時間:
      上午 08:00 至 08:30 下午 17:30 至 18:00
(三)核心時間:
      上午 08:30 至 12:00 下午 13:30 至 17:30


五、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六、各單位主管於彈性上班時間內,應適當調配上班人員(至少須有一人
    以上按時上班)以免集中於同一時段上班而影響業務遂行或民眾洽公
    不便。


七、核心時間開始後到公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
    退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即為曠職,曠職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經查勤無故不在者,應於 30 分鐘內,親
    至人事處考核訓練科報到。
    經人事單位登記遲到、早退 或曠職人員,於事後補辦手續者,應詳
    敘理由簽報單位主管核准後更正。


八、當日上午上班時間選擇彈性上班,如下午欲請假半日人員,應於十二
    時以後補足上午應上班四小時之時數。(例如:08:10  上班者須於
    12:10  後刷卡下班,以此類推)


九、電腦刷卡之使用管理:
(一)電腦刷卡,每日應刷卡三次,即上午上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
      上班刷卡時間上午  07:20  至  08:30,下午自  12:30  至 1
       3:30  為有效刷卡時間,在  07:20  及  12:30  前刷卡者, 
      視同未刷卡。07:20  至  08:00  之間刷卡者,仍自  08:00  
      起計算上班時間,12:30  至  13:30  之間刷卡者,仍自  13:
      30  起計算上班時間。08:00  以後刷卡者,則依實際刷卡時間為
      上班時間計算。下午下班自  17:30  起方可刷卡下班。如遇重覆
      刷卡情形,取最後刷卡之時間。
(二)遇特殊狀況(如急病、家庭重大事故),應即電話告知直屬主管核
      備後,請同仁代請假或事後補辦請假手續並通知人事處登記。
(三)因公臨時外出人員請事先辦妥公出手續,不需另外刷卡。
(四)加班人員應於差勤系統先行申請並經主管同意,上班日下班後加班
      者,應先刷下班卡,加班開始再刷加班上班卡,加班結束時再行刷
      加班下班卡。未刷卡及未辦理加班手續者均不認定加班。(星期假
      日加班者以上午八點為起點並須刷加班上、下班卡)
(五)上下班經查獲代刷卡者,除本人以曠職登記外,託代雙方均應視情
      節核予懲處。
(六)為防止代刷卡,本府設有監視攝錄影機,錄影核對及存證。
(七)忘記帶識別證者,請用臨時卡替代(由人事處考核訓練科保管),
      一年以六次為限。遺失或損毀刷卡片(感應卡)識別證者,應向本
      府申請補發,並須賠繳卡片製作工本費(依契約訂定價格)。
(八)新進人員於識別證未製發前,由人事處發給臨時卡替代,並於領取
      識別證後歸還臨時卡。


十、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感應時,到、退勤由人事處通知改按簽
    名方式辦理。


十一、本要點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