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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扶助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0990112374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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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協助被害人
改善生活、經濟以及心理上之困難,以度過危機,落實
保障被害人權益工作,維護其身心健康發展及促進其社
會適應。

二、依據: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

5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
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
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
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
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
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者,得申
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
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定之。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9條。

19條    (被害人補償原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被害
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
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其他費用。

前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
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三、本計畫之補助對象以設籍本縣之縣民或居住本縣之外籍
、大陸及港澳人士,且遇有下列二款情事之一者(以下簡
稱被害人):

(一)家庭暴力案件中之家庭成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
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
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
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犯罪被害人(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2條第1項。)

四、醫療費用按下列項目、標準及規定補助:

(一)一般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醫療費用項目:

1、掛號費(含回診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該次掛號
費)。

2、診斷證明書。

3、部分負擔費。

4、診察費。

5、體檢費(限本縣緊急庇護之被害人)。

(二)居住本縣之外籍、大陸及港澳人士未納入健保且無
力繳付健保給付項目之醫療費用。

(三)前二款之醫療費用每人每次以最高新臺幣(下同)
3千元為限,且回診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助,各項目
均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費用標準規定
支付。

(四)經本府社工人員出具評估報告或事前評估有必要轉
介或陪同(應出示工作證)且經專案核准,因故
未持健保卡且無力給付之被害人,得不受前款金額
限制。

(五)被害人病情嚴重或懷孕者,得經本府社工人員開案
評估並檢附個案紀錄視情況專案核准酌予補助住
院、引產等醫療相關費用。有特殊藥材、毒藥物
酒精檢驗及伙食費等特殊需求者,亦同。

(六)醫療費用申請程序及所需書表按下列規定辦理:

1、醫療院所掛帳:中央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按
月檢附通報表、申請書、醫療費用明細表
及驗傷診斷證明書。

2、被害人因故無法出示健保卡且醫院無法於電
腦網路查詢健保身分、就醫時無法自付健保
給付項目費用或離院後3個月未回院補健保卡
者,由醫療院所檢附前款費用明細表及驗傷
診斷證明書向本府申領。

3、警察、社工人員或其他非被害人之利害關係
人,依職權或協助墊付醫療費用者,應檢附
醫院收據(含診斷書影本)向本府申領歸墊。

五、心理輔導治療及社會暨家庭評估會談費用(以下簡稱治療
處遇費用)按下列項目、標準及規定補助:

(一)給付項目如下:

1、個別心理治療費。

2、夫妻或家族治療費。

3、團體心理治療費。

4、社會暨家庭評估與處遇費。

(二)給付標準如下:

1、醫療院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
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2、個別心理治療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1,200元
,每次以2小時為限,每年每案最高補助20小時。

3、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1,600元,
每次以2小時為限,每年每案最高補助20小時
;協同治療者每小時最高補助800元。

4、團體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1,600元,
每次以2小時為限,每年每案最高補助20小時
;協同治療者每小時最高補助800元。

5、社會暨家庭評估與處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
1,200元,每次以2小時為限,每年每案最高
補助20小時。

(三)經本府社工人員開案評估並檢附個案紀錄者,得視
情況專案簽核酌予補助治療處遇費用。

(四)治療處遇費用申請程序及所需書表按下列規定辦理:

1、醫療院所掛帳:中央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按月
檢附通報表、申請書、醫療費用明細表及驗傷
診斷證明書。

2、被害人因故無法出示健保卡且醫院無法於電
腦網路查詢健保身分、就醫時無法自付健保
給付項目費用或離院後3個月未回院補健保卡
者,由醫療院所檢附前款費用明細表及驗傷
診斷證明書向本府申領。

3、被害人於非中央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相關
福利機構或事務所接受治療者,應檢附申請
書、輔導紀錄、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及收
據正本。

六、法律訴訟及裁判費用:

(一)給付項目:

1、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費用:律師
費、撰狀費(不含民事保護令聲請案件、律
師諮詢費)、裁判費(因家暴事件訴請離婚)。

2、刑事訴訟相關費用:因家庭暴力、性侵害
事件進行之刑事訴訟律師費、撰狀費(不
含律師諮詢費)及裁判費。

(二)補助標準:

1、同一家暴事件每案次補助以2萬元為原則,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3萬元為限,同
一事件以補助1次為限。

2、同一性侵害事件每案次補助以2萬元為原
則,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為限
,同一事件以補助1次為限,若被害人為未成
年者,需由本府社工員協助申請補助。

3、離婚訴訟裁判費用最高補助新台幣3千元整,
補助額度得依現行規定調整。

(三)法律訴訟及裁判費用應於起訴或提起告訴日起三
個月內,依下列程序及所需書表辦理:

1、法律訴訟及撰狀費:由被害人檢附律師費收
據、訴狀或訴訟判決(裁定)書、戶籍謄
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書、通報表或驗
傷單等各乙份及其他證明文件,填寫申請
表送本府(社
會處)審核。。

2、裁判費:被害人無力支付或員警及社工人員
依職權或協助聲請者,被害人得檢附法院收
據或郵局購買匯票證明替代,因故仍無法取
得相關憑證者應以本府支出證明單替代,並
請檢附被害人印領清冊(或法院繳費明細)
申領歸墊。。

七、房租津貼:

(一)審查條件:經本府社工人員出具有長期安置需求且
無力負擔房租之評估報告。

(二)補助標準:每案每月被害人1人補助金額4千元整
(租金未達4千元者,依實際狀況補助之);每增
加1名子女增加1千元整,至多每月補助8千元整,
每案最高補助6個月。

(三)房租津貼於租賃契約生效日起3個月內,檢具下列書
表申請:

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房屋租賃契約書(至少3個月)影本。

3、保護令或警察局調查紀錄通報表或診斷書或其
他證明文件。

4、租金補助領據。

5、申請表。

6、銀行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

7、本府社工員個案紀錄影本。

八、通譯費:

(一)申請條件(外籍、大陸及港澳人士經評估確有必要
扶助者,不受設籍限制):

(二)補助標準:

1、服務時數未超過2小時,每案每次每小時最
高補助500元整;服務時間逾3小時以上者,
每增加1小時,通譯費用每小時補助300元
整。交通費用補助,來回路程未超過30公里
者,補助300元,超過30公里以上,最高補
助600元,該項補助實支實付。

2、對於未支領通譯費,義務擔任通譯人員每案
次得酌支交通費200元,每日最高支領400元。

(三)通譯費應檢具下列書表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通譯人員領據及身分證明(身分證或居留證等
證件)。

4、保護令或警察局調查紀錄通報表或診斷書或
其他證明文件。

5、通譯人員銀行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

九、個案安置服務費:

(一)補助標準:

1、補助家暴被害人個案機構安置費用,成人
保護個案每日718元。安置期間以半年
為限,最多得延長1次。。

2、因特殊情況安置於旅館或其他縣市庇護單位
者,依該單位收費標準補助,最高不得超過
1,400元。。

3、被害人有特殊醫療(例如插管、特殊用藥
健保不給付項目…等)、安置醫療或養護
單位等需要,其相關費用以專案簽辦補助。

(二)安置服務費由個管社工員或安置機構檢附個案處
理表、個案戶籍資料、主要照顧者財產所得、
機構領據等資料陳報本府核准後補助。

十、緊急生活扶助費:

(一)重複補助之檢覈: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
、給付或安置者,不予重複補助。

(二)補助標準:依本府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
,得最高補助3個月,每案以申請1次為原則。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於受暴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經
本府社工人員開案評估認定有經濟困難,且由
本府社工員填寫申請表件送本府(社會處)審核: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被害人領據。

4、保護令或警察局調查紀錄通報表或診斷書或
其他證明文件。

5、被害人銀行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

6、本府社工員個案紀錄影本。

十一、子女生活津貼(本補助額度按當年度預算額度辦理,
無法定預算或當年度額度用罄即停止辦理):

(一)資格及限制:設籍本縣被害人18歲以下之子女,
經本府社工人員開案評估經濟困難
者。但依其
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不予
重複補助。

(二)補助標準:每1子女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1,600元
,最多補助6個月。。

(三)子女生活津貼於受暴事實發生後或社工人員出具
評估報告後6個月內,檢附下列書表至本府(社會
處)申請。但由本府委託後續追蹤輔導單位填寫
申請表者,得逕送社本府(社會處)審核: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被害人領據。

4、保護令或警察局調查紀錄通報表或診斷
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5、被害人銀行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二、實施期程及預算經費:按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執行進度支
應辦理。

十三、申請人如有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溢領、重複請
領本計畫所定之各項補助,本府得逕行暫停取消並追回
補助款,如有其他補助款項尚未核發者,並得優先由扣
回溢領款項。未自行主動繳回者,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
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十四、本計畫於實施期間內,得依法令、預算及政策變更,以
公告方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