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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災害及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助字第 1110106223A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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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縣民及於本縣境內遭受各種天然災害
    或意外事故民眾之照顧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係指因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不可抗力肇因
    所生之災害。

    本要點所稱意外事故係指天然災害以外,且並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縣民及於本縣境內遭受各種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民眾慰問金種類及標準如下。
    但本府得視實際狀況,酌予增減:

   (一)死亡慰問:因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致傷
         於其後三十日內死亡者,每人最高新臺幣(下同)三萬元。

   (二)失蹤慰問:因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致行蹤不明者,每人最高三萬元。但
         經尋獲者,追繳其慰問金。

   (三)重傷慰問:因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致重傷者,每人最高二萬元。
   (四)專案慰問:每人最高一萬元。
    同一事故,以發給一次為限,已依花蓮縣急難救助實施辦法、花蓮縣勞工職業
    災害慰助金發給作業規定領取慰問金者,不得重複核發。

    死亡慰問金不得與重傷、專案(如火災、颱風、地震、重大意外等)慰問金重複
    領取。


四、慰問金之發給順序如下:
   (一)死亡慰問、失蹤慰問及專案慰問: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
         弟姊妹及祖父母之順位發給。

   (二)重傷慰問:發給本人或其受託人。
    前項第一款情形,先順位者死亡或因故不能或不願領取者,由次順位者領取;
    同一順位者有多人同時存在者,共同推舉一人為代表領取。


五、慰問金核發作業所需行政調查作業,本府得派員實地查證。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項下編列經費支應之。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