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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溼地生態保育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建計字第1000150500A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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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民間團體,俾利共同推展溼地生
  態保育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

(二)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團體。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核准立案之基金會、法人、非法人團體等民間
  團體或組織。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為配合花蓮縣轄區內國家重要溼地保育計畫之執行,
  並具復育、宣導、展示、推廣、媒體宣導、調查、監測、技術或成
  果發表等性質之活動或實施計畫。

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來源為中央政府專案核定補助後,由本府依據預算法
  編列配合款,核撥專款專用之補助經費。

五、受補助單位於國家重要溼地保育行動計畫開放申請補助後,依國家重
  要濕地保育行動計畫申請補助須知之規定,檢附提案計畫書十冊及
  其電子檔光碟三份,函送本府提出申請。
    

提案計畫書內容須包括計畫摘要表、計畫緣起與目標、環境概述、預
定工作項目、預定作業時程、經費需求、預期工作成果與後續配合事
項及其他必要附件。

六、提案計畫書須經審查,其程序如下:

(一)提案計畫書由本府府邀集專家、學者及府內人員召開審查會議
  辦理初審。

(二)完成初審後,本府彙整提案計畫之初審意見及申請單位初審意
 見修正後之申請計畫書,由本府環境景觀總顧問或審查會議主
  持人核簽確認,依限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評選諮詢作業。

七、補助經費撥付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補助經費依中央政府之補助計畫分期撥付予受補助單位。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補助經費時,應編具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除
  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連同原始憑
  證送本府辦理核銷,憑證影本等文件應裝訂成冊妥為保管,以
  備查核。

(三)受補助案件結案時若有結餘款,應予繳回。

八、受補助單位應在本府核定計畫預算範圍內支用經費,並遵循國家重要
 溼地保育行動計畫申請補助須知規定辦理。

支用補助經費時,若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補助計畫之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審計人員查核計畫執
  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二)經查核發現計畫執行成效不佳、未於補助計畫範圍內支用補助
  款、支用經費浮
()報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受補助單
  位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款外,本府得依情節輕重,要求受補
  助單位繳回其他補助款,並對該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三)補助計畫項下購置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受補助單位,由該
  單位自行登錄管理,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