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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對花蓮縣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1090257237號函
法規體系: 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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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訂定之。

二、考核之範圍係以社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等四大面向考核分數
    為獎懲標準,至四大面向之各考核項目成績亦為獎懲參據。

三、單一面向考核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在各縣(市)成績排名前五名者,其各考核項目依下列獎度及名額
    敍獎,但各考核項目未達八十分、遭減分或未計分者,該考核項目不予敍獎:
    (一)第一名者,記功一次,敘獎名額三名。
    (二)第二名者,嘉獎二次,敘獎名額三名。
    (三)第三名者,嘉獎二次,敘獎名額二名。
    (四)第四名者,嘉獎一次,敘獎名額二名。
    (五)第五名者,嘉獎一次,敘獎名額一名。

四、單一面向考核分數未達八十分者,且其考核項目分數未達八十分或遭減分者,申誡一次,懲處名額一名
    ;但屬政策性決策或非歸咎於業務單位之責任等,經簽報縣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不予懲處。

五、因特殊項目獲得總分加分且獲增補助款者,尚視財政狀況專簽酌予增賦基準需求額度。

六、承辦業務中,兼具獎勵及懲處者,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獎懲相互抵銷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