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為啟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策略聯盟」合作協議,鼓勵在地大專院校參與
公共政策及公共治理,補助在地大專院校辦理活動經費,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本縣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三、申請補助計畫活動類型以辦理地方公共政策治理座談會及學術研討會為原則。
四、申請學校應檢附計畫書、經費概算表於計畫預定執行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五、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主(承)辦單位、辦理日期及時間、目的、地點、參加
對象 、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明細概算表及預期效益。
六、本府審視當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並於簽奉一層核准後,通知申請學校核定之補助項目
及金額。
七、申請學校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領據、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書及活
動照送本府辦理核銷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