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轄區農會運用志願服務人力推行農村文化福利、農業
推廣教育、休閒農業及農村再生等各項農業相關政策及事務,依據志願服務法及農業部農
業推廣志願服務輔導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花蓮縣各級農會(下稱各農會)為限。
三、志願服務項目如下:
(一)農村文化福利:協助各農會推展農村老人福利、農民保險及其他農民福利等相關事務。
(二)農業推廣教育:協助各農會推展農事、四健、家政及農業推廣等事務。
(三)休閒農業:協助各農會推行休閒農業發展等事務。
(四)農村再生:協助各農會推行農村再生發展等事務。
(五)其他與農業相關之事務。
四、志工之招募、公告及遴選資格由各農會視其業務自行訂定之。
五、志工服務隊運作方式如下:
(一)各農會為成立志工服務隊之運用單位。
(二)由各農會研議及提出志願服務計畫(包括但不限於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組織及
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並招募志工十人以上,檢具志願服務計畫、
立案登記證書影本及志工隊員名冊,每年二月底前送本府備查;若志工組織內容有變更
時,亦同。
(三)各農會招募志工後,應派督導管理人員協助、輔導志工參與農業相關事務志願服務工作,
並備置志工基本資料、服務紀錄、會議紀錄、志願服務統計表及服務成果。
(四)各農會成立之志工服務隊,得推選一名隊員為隊長,處理隊務相關事宜,其餘幹部得由
隊長遴選;各農會辦理志願服務之督導管理人員不得擔任隊長。
(五)各農會應協助其所屬志工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將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清單、訓練期滿
之結業證書影本及照片等資料,每年十月底前送本府函轉農業部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六、志工之教育訓練以其各農會辦理為原則,各農會得合併辦理,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一)基礎訓練:
1、由各農會依衛生福利部之志工基礎訓練課程規定辦理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共六小時。
2、各農會應於辦理基礎訓練開課前一個月須將訓練計畫書送本府備查後始得辦理訓練課
程,訓練期滿由各農會發給基礎訓練結業證書。
3、志工倘持有參加相關機關(單位)辦理之基礎訓練並獲有結業證書者,可免參加基礎訓
練。
(二)特殊訓練:
1、由各農會依個別需求規劃辦理至少六小時以上與第四點志願服務項目相關之特殊訓練。
2、各農會應於辦理特殊訓練開課前一個月須將訓練計畫書送本府農業處備查後始得辦理
訓練課程,訓練期滿由各農會發給特殊訓練結業證書。
(三)其他訓練:
1、在職訓練:各農會得依志工需求辦理,提昇志工的服務品質及強化志工專業知能。
2、農業志工運用培訓課程:主管機關及上級農會得視基層農會推廣人員需求辦理相關課
程,以強化其對志工運用之能力。
七、各農會應協助所屬志工辦理下列工作:
(一)所屬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各農會應依衛生福利部頒布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
辦法製發志願服務證。
(二)協助所屬志工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課程。
(三)協助所屬志工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含遺失或毀損之換發)。
(四)登載志願服務紀錄冊:依衛生福利部頒布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登載志工服務
時間、時數及內容,並予核章。
八、各農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志工服務隊成立先後順序辦理分類、編隊號並進行建檔管理,各農會於年度結束後二個
月內將最新志工名冊更新至指定資訊系統平台。
(二)提報年度計畫書:每年度二月底前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訂定年度志願服務計畫及編列執行
經費(包含農會自籌款、中央或地方補助款),函報本府備查。
(三)繳交服務概況表:每年度應報送年度服務概況表至本府。
(四)提報年度成果: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前一年度辦理情形函報本府備查。
(五)各農會應定期辦理志工服務之考核,以提昇志工個人及整體志願服務品質,表現優良者得
提報本府公開表揚獎勵;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六)各農會應於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志工服務隊隊員大會。
九、本府辦理事項如下,主管單位為本府農業處:
(一)輔導各農會針對所屬志工服務隊登記建檔與管理。
(二)志工服務隊之志工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時,每年十月底前由各農會造冊檢具相關文件報送
本府函轉農業部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辦理農會志願服務聯繫會報。
(四)辦理各農會之志願服務績效評鑑。
(五)依實際需求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十、志工之保障及福利事項如下:
(一)各農會應為志工辦理平安保險。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由各農會向本府申請核
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主管機關或各農會得酌予補助保險費、執勤服務或參加訓練之交通費及誤餐費等。
十一、本府農業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
(一)各農會之執行績效以每二年辦理一次評鑑為原則。
(二)本府農業處應研議及提出評鑑計畫及訂定評鑑表,並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組
成小組辦理評鑑;受評核鑑之各農會應派負責管理志工業務人員並備妥相關資料接受評
鑑。法令或志願服務推動方向有變更時,本府得隨時配合修正評鑑表。
(三)評鑑結果特優及優等者,本府農業處得公開表揚獎勵及推薦為推展志願服務績優觀摩示
範單位;評鑑結果未達乙等者,得加強輔導。
(四)評鑑結果得納入各農會考核有關公益服務之評分項目佐證文件。
(五)評鑑計畫及標準由本府另訂之。
十二、為加強本縣農業志願服務之推動,本府農業處得依各農會之評鑑結果,補助辦理本要點所定
志願服務相關之教育訓練、服務活動、專題研討會等所需費用,並依本縣農業發展經費補助
要點辦理。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農業部農業推廣志願服務輔導原則或其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