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2: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扣點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購字第0970072587號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花蓮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為提昇公共工程施
    工品質,並落實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對查核工程缺失部分,得依下列情形,於扣點會議中對專案管
    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予以扣點:
(一)查核缺失項目,經查核委員於紀錄缺失情節代號標註為嚴重﹝S﹞
      者。
(二)查核作業屬預先通知,受查核工程之委辦監造廠商之技師或建築師
      無故未出席,且未提出相關書面證明文件向主辦機關辦理請假者扣
      5 點。
(三)查核作業屬預先通知,受查核工程之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無故
      未出席,且未提出相關書面證明文件向主辦機關辦理請假者扣 5
      點。
(四)查核時監造廠商之監工人員無故未出席,且未提出相關書面證明文
      件向主辦機關辦理請假者扣 3  點。
(五)查核時承攬廠商之品管人員或勞安人員無故未出席,且未提出相關
      書面證明文件向主辦機關辦理請假者扣 3  點。
(六)其他由查核小組決議之缺失事項。


三、扣點會議由查核小組領隊擔任主持人,如領隊未出席,則由本府內聘
    委員或出席委員互推產生會議主持人,查核委員間若有不同之見解無
    法達成共識時,由會議主持人協調處理之。


四、為避免扣點爭議產生,查核委員對缺失情節嚴重者,除於扣點會議提
    出討論外,應提醒本小組工作人員拍照或影印相關文件資料留存。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