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提供就學輔導,並建立心理評量專業制度
,特訂定本要點。
二、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轉介、鑑定、安置與就學輔導:
(一)轉介(含轉介前介入輔導):
1、學前教育階段:
(1)學前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兒童發展聯
合評估中心進行評估,取得發展遲緩證明或身心障礙證
明(手冊)後,經由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內幼兒園
或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
通報花蓮縣特殊教育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2)學前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因故無法至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
心進行評估,可向鑑輔會申請心理評量教師(以下簡稱心
評教師)進行特殊教育鑑定。
2、高級中等暨國民教育階段:
(1)家長、教師或學校應主動發掘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應
視各障礙需要進行一般教育輔導後,再轉介服務該校之
特教教師進行初篩評量工作。
(2)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確認
學生具有特殊需求後,再向鑑輔會申請特殊教育鑑定。
(二)鑑定:
1、學前教育階段:
(1)持有發展遲緩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學生,由
心評教師進行安置評估,並經鑑輔會鑑定安置會議進行
教育安置。
(2)疑似身心障礙學生由心評教師進行鑑定及安置評估,並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會議確認身份後進行教育安置。
2、高級中等暨國民教育階段:
(1)鑑輔會接受學校送件,審核後派案予心評教師,進行測
驗評量及質性資料蒐集並完成鑑定安置報告書。
(2)鑑輔會每學期召開分區審查會議,審查疑似身心障礙學
生鑑定安置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確認學生障礙類別
、特殊教育需求及安置建議。
(3)函知學校審查結果,並轉發家長建議鑑定安置結果通知
書,將回條逕送鑑輔會。
(4)鑑輔會召開鑑定安置會議核定分區審查會議結果,並針
對分區審查結果有疑義之申覆個案,邀請家長及學校代
表與會說明。
(三)安置:
1、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依其鑑定結果,以就近入
學安置為原則,若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
殊教育者,得經鑑輔會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依其鑑定結果,以適性安置
為原則。
(四)就學輔導:鑑定安置會議後,鑑輔會應針對學生特殊需求,提供
學校教學與輔導之具體建議。
三、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與就學輔導:
(一)鑑定: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
多階段 之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
,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
方式辦理。
1、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
、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之學生。
2、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
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之學生。
3、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
能或傑出表現之學生。
4、創造能力資賦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
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之學生。
5、領導才能優異: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
預測、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
現之學生。
6、其他特殊才能優異:指在肢體動作上、工具運用、電腦、
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之學生。指具
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預測、決策、評鑑等
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之學生。
(二)安置: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依其鑑定結果安置於適當之
特殊教育班級,或提供特殊教育方案。
(三)就學輔導:
1、資賦優異學生之輔導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
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
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並邀請家長參與。
2、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
(1)實施對象:領有本縣鑑輔會核發資賦優異文號之國民
中小學學生。
(2)辦理項目:
A.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B.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C.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D.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E.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四)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學:
1、實施對象:年滿五足歲以上未滿六足歲之資優兒童。
2、辦理項目:審議通過後,得提早就讀國民小學。
3、追蹤輔導:
(1)原校應追蹤學生之適應情形,並針對不適應學生進行相
關輔導。
(2)提早入學之資賦優異學生於升上國小二年級後自動回復
一般生身分,若學生仍有特殊需求,請於二年級下學期
依本縣國民小學資優鑑定期程提出申請。
四、身心障礙學生重新鑑定與安置:
(一)經鑑輔會鑑定與安置後之身心障礙學生,應每年評估其安置之
適切性,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
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本府提出重新評估
之申請。本府為求特殊教育服務得以銜接,除定期要求學校於
每年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評估外,於身心障礙學生跨階段轉銜
時亦應進行重新評估,相關單位須主動辦 理重新評估之事宜。
(二)跨階段轉銜重新評估:
1、針對學前大班、國民小學六年級、國民中學八年級及高級中
學二年級之身心障礙學生進行重新評估、鑑定與安置。
2、每學年第一學期針對學前大班及國民小學六年級;第二學期
針對國民中學八年級及高級中學二年級進行重新評估,於鑑
輔會之分區審查會議審查後,函知學校審查結果,並轉發家
長建議鑑定安置結果通知書,將回條逕送鑑輔會,進行鑑定
安置。
3、心評教師於分區審查會議應提供前目學生之個案重新評估報
告書(或一年內鑑定安置報告書)、該學年個別化教育計畫
及相關學習或輔導資料。
(三)身心障礙學生得視其安置適切性,依本縣重新安置流程申請重新
安置。
(四)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因情緒或行為問題嚴重影響學校生活
適應者,學校得召開特推會,訂定介入計畫且暫時調整其安置環
境並報本府核定,時間以一個月為限。如需延長者,依本縣重新
安置流程申請重新安置。
五、資賦優異學生重新鑑定與安置:
(一)經鑑輔會核定之資賦優異學生,遇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
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本府提出重
新評估之申請。
(二)資賦優異學生得視其安置適切性,依本縣重新安置流程申請重
新安置。
(三)學生跨教育階段時需進行重新鑑定。
六、身心障礙學生之心評教師,其資格及權利義務如下:
(一)心評教師資格
1、校級心評教師:本縣合格特殊教育班級教師接受校級心評
教師培訓通過,始為校級心評教師。取得校級心評資格後
,每學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心評相關之研習訓練始能維持資
格。
2、區級心評教師:取得校級心評教師資格之合格特教教師,
採志願或本府遴派方式完成區級心評教師培訓通過,始為
區級心評教師,並核發聘書。取得區級心評教師資格後,
每學年至少接受三十小時心評相關之研習訓練始能維持資
格。
(二)心評教師權利義務:
1、心評教師應接受鑑輔會派案,進行測驗實施、資料蒐集等
評估工作,並完成鑑定安置報告書。
2、心評教師撰寫之鑑定安置報告書經核定後,每份得支領新
臺幣二百元工作費。
3、心評教師每學年參與鑑定工作達一定標準者,由本府專案
陳核敘獎。
4、心評教師執行鑑定工作時,每位校外個案給予一天公假,
分別以兩個時段執行;
每位校內個案給予半天公假,惟課務自理。
5、心評教師得依服務工作績效,於特殊教育評鑑之個人特色
項目中予以加分。
6、.心評教師得優先遴聘為特殊教育輔導團輔導員,優先報名
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並擇優選派教育參訪及推薦本縣優良
特殊教育教師。
7、區級心評教師應參與鑑輔會分區審查會議,另視需要協助
指導校級心評教師執行鑑定安置相關工作。
(三)本縣設有特殊教育班級之學校,每學年應至少推派一位合格特
教教師完成校級心評教師培訓,以進行校內鑑定安置相關工作。
(四)本府就心評教師之培訓課程、認證及工作內容等項目,另行訂
定「花蓮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認證暨接案程序實施計畫」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