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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原則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老人各項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含社區發展協會)、本縣轄內立案之財團
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公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一)補助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或運動競賽
 及老人福利宣導
等活動。

(二)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整
                       為限。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每案最高補助八萬元整。

(二)社區型活動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整。

(三)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
  、器材租金、交通費(運送人員及器材)、膳雜費、雜支
  (最高五千元整)。

(四)一般活動辦理單位須自訂自籌款百分之二十之比率。

四、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貳、老人長青大學(學苑)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縣轄內立案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公益社團
                法人、財團法人、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一)每班需收滿二十位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才給予補助,且每班期
            至少需三個月以上。

(二)申請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實施計畫、立案證書、章程、課
 程表、講師名冊、招生報名表等。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辦學績效欠佳
 單位另行專案輔導)、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核算補
  助經費。

(二)提供老人學習成長課程,三個月期班每班最高補助六萬元整
,六個月期班每班最高補助十一萬元整。

(三)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開學及結業典禮
   費用、演講費、雜支(最高五千元)等。

四、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參、老人自強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所轄社區發展協會長壽俱樂部、經本
  府核准立案之機構及團體。

二、補助原則:

(一)受補助者須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二)每人每年限補助一次,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補助標準:

(一)一日遊自強活動每人補助四百元,二日遊以上自強活動每人
                       補助八百元。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未重複申請,每十名配置工作人員一名
 ,尾數五名以上,再加工作人員一名,每部遊覽車最多配置
  四名工作人員。

四、申請補助及核銷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須檢具活動計畫、行程表、經費概算表及參加會員
名冊(名冊需上本府老人及身障團體自強活動名冊管理系統
登錄),於活動日前二週函送本府申請。

(二)計畫執行需依原訂日期及行程,如有變更或延期應事先報府
                       核備。

(三)核銷時需檢附領款收據、旅行平安保險費收據正本、保險人
 名冊、支出原始憑證、成果照片八張(一式二份),公所
 (社區)需另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結報表等函送本
  府核撥補助。

(四)留存受補(捐)助團體、機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
 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俾備審計機關與本府隨時派員查核。

 

肆、身心障礙者一般活動(各項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

二、補助原則:

(一)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助。

(二)獎金、紀念品不予補助(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不在此
                       限)。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每案最高補助八萬元整。

(二)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評審費
 、器材租金、交通費、誤餐費、保險費、雜支(最高五千元)等。

四、凡經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五、計畫執行暨核銷時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之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暨經費概算表應於活動
 舉辦前二週送府以憑補助。

(二)計畫執行需依原訂日期、項目為原則,如需變更應事先報府
                       核備。

(三)核銷時需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參加人員名冊、領款收據、
 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照片八張(一式二份)等核撥補助款。

(四)留存受補(捐)助團體、機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
   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俾備審計機關與本府隨時
派員查核。

 

伍、身心障礙者自強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

二、補助原則:

(一)以身心障礙者本人及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
 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因參加自強活動致其未滿六歲子女乏人照顧而需
                       同行者,得予以補助。

(三)以縣外活動為限,每人每年補助一次,並不得重複申請補
                       助。(工作人員不在此限)

(四)每次活動至多三天二夜,每人每天補助八百元整,六歲以下
                       子女得減半補助。

(五)每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每年最多補助一次。

三、計畫執行暨核銷時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之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暨經費概算表應於活動
 舉辦前二週送府以憑補助。

(二)計畫執行需依原訂日期、項目為原則,如需變更應事先報府
                       核備。

(三)核銷時需檢附領款收據、參加人員名冊、保險費收據正本、
 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照片八張(一式二份)等核撥補助款。

(四)留存受補(捐)助團體、機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
 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俾備審計機關與本府隨時派員查核。

四、凡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陸、花蓮縣身心障礙團體會務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團體。

二、補助標準:

(一)每年補助團體會務經費最高新台幣40萬元整。

(二)慶典有關活動、慶生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活動
 獎金、獎品、紀念品、服裝、餐敘性質等經費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

 會務人員人事費(含勞、健保費、保險費、年終獎金,勞退金提
             撥
等)、辦公費(文
具紙張用品費、印刷費、郵電費、瓦斯費
            、水費、交通補助費、汽車維修費、汽油費、
差旅費、活動費、設
              施設備費包含無障礙設施改善)。

四、補助款申請及撥付方式

(一)受補助單位應設置專款專用帳戶,申請經費核撥需檢附年度
 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於年度內採三次撥付,不限定經費
 撥付及核銷時間,第一次先行預撥新台幣
20萬元,支出原始
 憑證送府完成核銷後,再預撥第二次補助款新台幣
10萬元,
 第三次補助款以原始憑證核銷後實付之。

(二)凡接受人事費用補助聘用人員,每年應參加由團體自辦或本
 府及本府委託相關單位辦理至少
20小時以上身心障礙專業課
 程,透過專業研習提升會務工作人員專業知能,以提供會員
 更優質服務品質。

 

柒、志願服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參加祥和計畫機構。

(二)參加祥和計畫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三)參加祥和計畫立案團體。

二、補助內容:

(一)辦理教育訓練。

(二)辦理關懷照顧服務。

(三)辦理獎勵表揚。

(四)辦理服務活動、專題研討會:如志工才藝競賽、志工趣味競
 賽、志願服務成果展示觀摩競賽及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等活
 動。

(五)辦理志願服務會報:補助全縣性志願服務會報,運用單位召
                       開內部會報不予補助。

(六)宣傳推廣:如發行刊物、印製志願服務通訊、宣導文宣、宣
 導海報、宣導講座、宣導活動。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場地費、印刷費
 、器材租借費、宣導文宣、膳費及雜支、佈置費、學者專家
  出席費、撰稿費、表演演出費、保險費。

(二)補助標準:

1、一般性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整,全縣性活動最高
                            補助萬元整。

2、講師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八百元整;外聘每小時最
                高一千六百元整。

3、交通費住宿費以實報實銷;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4、膳費(點心費、飲料費不予補助)。

5、雜支每案最高補助五千元整。

6、如係本府舉辦或委託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
                助獎金及獎牌。

7、出席費每人每次2,000元。

四、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捌、推展兒童、少年服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鄉(鎮、市)公所、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大專院
校。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方案: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

(二)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
                       額補助。

(三)充實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
                       三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為原則。
 

(四)興建、改建及修繕等工程經實地勘查並簽准後,依發包金額
                      核實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方案:辦理各項講座、成長團體、親職教育、研習訓
 練、課後照顧、個案管理、觀摩活動及宣傳及其他福利服務
 活動。

(二)政策性方案:

1、托育服務:辦理弱勢家庭臨托服務方案、遊樂設施管理
人員訓練、托育人員表揚活動。

2、兒少服務:辦理家事法兒少出庭服務方案、收出養服務
方案、兒童及少年社區論壇。

3、兒少保護:辦理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兒少返
家追蹤輔導及自立生活適應方案、兒少性交易行為人輔
導教育等。

4、其他專案簽辦核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計畫

(三)補助講師鐘點費、專家出席費、個案訪視及輔導費、撰稿費
(六百三十元/千字)、心理輔導與諮商費、志工交通及誤
餐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住宿費、交通費、器材租
金、膳食費、保險費、宣導品、團體領導費、協同領導費、
督導費、材料費、臨時酬勞費、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超
過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及雜支(最高五千元)
等。

(四)如係本府舉辦(或委託)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
                       助獎金。

四、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玖、推展婦女福利服務(含婦女權益、單親家庭、外籍配偶)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鄉(鎮、市)公所、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大專院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

(二)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額
                       補助。

(三)充實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三
 年內不予重複補助為原則。

(四)興建、改建及修繕等工程經實地勘查並簽准後,依發包金額
                       核實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活動:辦理知性講座、促進權益活動、成長團體、互
助網絡、親職教育、親子活動、課後照顧、個案管理、研習
訓練、觀摩活動、宣導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二)政策性方案:辦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推廣工作、辦理婦女權益促進及提升性別平權方案、新移民
關懷訪視服務。

(三)補助講師鐘點費(含翻譯人員費)、專家出席費、個案訪視
                       及輔導費、撰稿費
(六
百三十元/千字)、心理輔導與諮商
                       費、通譯費(
300/時)、裁判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
                       費、材料費、獎牌(杯)製作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
                       夜計)、交通費、器材租金、膳食費、保險費、臨時酬勞
                       費、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
                      )及雜支(最高五千元整)等。

(四)如係本府舉辦或委託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
                       金。

四、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拾、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鄉(鎮、市)公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慈
善事業、宗教組織、文教基金會。

(二)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活動: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

(二)充實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
以三年內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三)方案計畫: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研習及宣導活動、團體、講座、觀摩:補助講師鐘點費
、學者專家出席費、表演演出費、稿費、場地費、佈置費、
器材租用費、文具印刷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製作費、設計費、剪輯費、播出費、版權費、拷貝費、專案
計畫管理費、交通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雜支及相關綜
合性項目。

(二)辦理各項督導會議:補助外聘督導鐘點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
千六百元,學者專家出席費、場地費、印刷費、器材租借費
、膳食費等、交通費及雜支。

(三)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團體治療或輔導計畫方
案:補助講師及督導鐘點費(內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
元,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未滿一小時者減
半支給)、學者專家出席費、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
、文具印刷費、器材租借費、稿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及
雜支。

四、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計畫、方案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拾壹、辦理社團補助原則

一、   補助對象:本府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立案社會福
利慈善基金會。

二、   補助標準:

(一)一般活動:對於同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
                       二萬元為原則。

(二)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
間團體;經本府許可立案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計畫具
公益性質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適用前目(一)規定。

(三)慶典有關活動、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助。

(四)聚餐聯誼、旅遊、自強活動、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不
                       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材租金、
 交通費、誤餐費、茶水費、

     文宣資料費、保險費、獎(杯)牌製作費、雜支費(最高五千
元整)等。

四、受理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五、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拾貳、辦理勞工教育、職業訓練及休閒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府立案企、產、職業工會或政府立案公益團體。

二、補助標準:

(一)勞工教育及休閒活動:

                      1、本縣各產、職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職業訓練及休
閒活動,每場次每人最高補助三百元(並得依提報計畫
性質調整補助額度),小型工會無力自行辦理活動者,
得由縣總工會邀集若干工會聯合辦理。

2、依據各產、職業工會會員人數訂定補助比例表(如
附件),決定補助人數。

(二)第二專長訓練: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並比照職業訓練規定
,一般身分生得酌收學雜費百分之二十,特殊身分生(身心
障礙、原住民、低收入、負擔家計婦女等)免收一切費用。
惟受補助單位自籌款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補助項目: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入場門票費、文具費、
裁判費、器材租金費、

   材料費、交通費、誤餐費、郵電費、保險費、獎(杯)牌製作費
、雜支費(最高五千元)。

四、計畫執行暨核銷時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之活動計畫應於活動舉辦前一個月內送府以憑補
                       助。

(二)計畫執行需依原訂日期、項目為原則,如需變更應事先報
                       府核備。

(三)核銷時需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領款收據、參加人員名冊
 、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照片
8張、成果報告等核撥補助款。

(四)留存受補(捐)助單位之支出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自行妥
 善保存十年,俾備審計機關與本府隨時派員查核。

五、   凡經專案簽准配合本府執行重大政令宣導活動不受補助項目及金
額限制。


拾參、社區發展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本縣已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三)立案之人民團體興辦社區發展計畫或協助社區推展相關工
                       作。

二、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原則。

三、申請程序:

(一)各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發展提出申請經費補助案,須先
送交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再層轉本府核辦。

(二)各鄉(鎮、市)公所、立案人民團體,辦理社區發展工作,
申請經費補助,逕向本府提出申請。

四、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二)。

1、    申請一般業務補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
、時間、地點、參加對
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
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目。

2、   申請補助建造(指新建、改建、增建、修繕)或購置建
物,內容應包括目的、
主(協)辦單位、需求評估
(含轄區內同性質機構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

狀況及急迫性,與基地鄰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
共設施、交通、以往天
然災害情形等)、工程實施進
度、營運計畫、人員配置、具體回饋計畫或措施
(含
地方政府轉介之照顧服務對象)、經費概算(應包含
營繕工程每平方公尺
成本單價)、經費來源、公共安
全計畫或公共安全改善計畫等項。

3、    前二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
、預算數、自籌金額、申
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
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特殊之

施設備應另檢附相關資料)等項。

(三)辦理研習、講座等補助申請,請檢附課程表、活動流程講
                       師名冊、招生報名表
等。【外縣(市)立案團體及申請內政
                       部經費補助者須檢附立案證書、章程及理事長當選證書】

五、審查作業:

(一)申請單位是否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如改選理、監事,
 理、監事會議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定期召開並向各鄉鎮市公
 所核備)。

(二)申請單位財務是否健全並依規定辦理。

(三)申請單位是否依其章程辦理(如召募會員收取會費等)。

(四)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五)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六)是否有重複補助項目。

(七)申請補助計畫未符前六款之一規定者,不得函報本府。

六、補助原則:立案社區發展協會任期屆滿未經改選者不予補助。

七、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充實社區活動中心設施設備、修繕:

1、補助對象:立案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項目:社區活動中心各項軟、硬體設備及其維修。

3、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超過十萬元者,
              經實地勘察簽核者,
不在此限)。

(二)社區綠化、景觀環境改善工程:

1、補助對象:立案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項目:社區綠化苗木。

3、補助標準:原則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超過五萬元者
               ,經實地勘察簽核者,
不在此限)。

(三)辦理社區文化或福利服務等精神倫理建設活動:

1、    補助對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立案社區發展協
會、立案人民團體。

2、     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膳雜費、文宣
 資料費、印刷費、獎
牌、獎盃、撰稿費、講 師鐘點費、
交通費及雜支(最高五千元)等。

3、     補助標準:鄉(鎮、市)公所辦理全鄉(鎮、市)性活
 動每案最高補助十萬
元整,社區發展協會、 立案人民
團體辦理上項活動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整。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四)社區媽媽教室活動:
1、    補助對象:社區發展協會附設媽媽教室或其他婦女組織
          者。

2、    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場地、材料、雜支(最高五千
元)等。

3、     補助標準: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上項活動每案最高補助五
萬元整。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五)社區守望相助隊、媽媽教室及其他內部組織應由社區發展協會
  提出申請,並依行政程序以公文函送鄉(鎮、市)公所層轉本
  府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經費依法支用,並自行成立監督小組配合
                     理監事會按申
請計畫執行。

八、計畫執行暨核銷注意事項:

(一)計畫執行需以原定日期、項目實施,如有變更應事先報府核
                       備。

(二)核定補助社區發展協會者,以領據、納入預算證明、成果照
 片、成果報告、有關工程部分須另行檢附合約書、結算驗收
 證明書等資料核撥補助款。立案人民團體以領據、原始憑證
、成果照片等資料核撥補助款。

九、本府補助項目與內政部補助項目相同者,依財政節約原則,應先
行申請內政部獎
助,
俟內政部獎補助額滿再行申請本府補助。


拾肆、花蓮縣深耕社區發展工作專案補助計畫

一、目的:輔導本縣立案社區發展協會除繼續辦理公共設施建設、生
 產福利建設、精神倫理建設外,並發揮社區潛能結合社
 區資源、培養社區居民自主意識,透過完善計畫與分工,
啟動具體作為,以推展各項社區福利服務及建立社區特色
,提昇社區生活品質,建構福利健康人文社區及社區永
續經營,再創社區發展新境界。

二、   實施對象:本縣立案社區發展協會,未曾列入本縣年度深耕社區
計畫內之社區優先辦理。

三、推行項目:


計畫類別

社區議題

計畫項目

申請計畫方法及原則

備註

基礎計畫

一、社區計畫

社區發展協會應訂定年度一般性社區發展工作計畫。

以上工作內容係提出「深耕社區專案計畫」所必備之社區基本資料、申請單位需整理成冊(格式不拘)連同「深耕社區專案」計畫層送本府。

 

二、社區財務

社區發展協會應編造年度預算及決算書(含補助款、會費收支紀錄)。

三、社區人事

社區發展協會應建立社區基本資料及會員、理監事、工作人員異動資料。

四、社區會務

一、社區發展協會應排定定期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召開日期。

二、社區發展協會應訂定內部組織作訂定內部組織作業簡則、社區公約、社區活動中心借用辦法等規則。

五、社區居民意願

社區發展協會應針對所提「深耕社區計畫」實施社區居民意願調查或召開會議(理監事會議及會員大會),並將調查報告或會議紀錄併同陳報。

深耕專案計畫

一、社區意識

一、社區調查、社區資源調查、文化需求調查。

二、社區文史典故、傳統聚落、古蹟探究保存。

三、社區居民會議、座談會、研討會。

四、社區藝文及社區經驗觀摩、社區形象與識別體系競賽、社區刊物。

五、提昇社區居民意識各項社區活動。

 

一、專案計畫需對社區整體發展有助益以辦理具持續性、系列性、累積性的社區服務方案為優先考量。

二、專業計畫之議題規劃以單項議題作主軸設計為原則,以彰顯社區特點。如規劃涵概二至三個議題,要能突顯或建立出社區特色為宜。

三、詳列各項細部計畫內容及經費概算(含經費補助分配)。

 

二、社區人才培育

一、社區事務工作能力之研習、會務處理、財務整理、資源建檔、社區規劃、刊物編輯、教材製作。

二、社區終身學習。

三、社區志工、社區種子等培訓、社區人力銀行規劃建立。

三、社區環境空間規劃

一、社區活動中心、街道、空間規劃改造。

二、社區公園綠美化、人行步道綠化、小型運動公園(涉及公共工程部分須檢附工程預算書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相關文件資料)。

 

四、社區福利服務

使社區居民能就近快速獲得社區照顧及社區福利服務:

一、兒童福利服務。

二、青少年福利服務。

三、婦女福利服務(含外籍新娘)。

四、老人福利服務。

五、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五、社區治安維護

警民、村、里社區聯治安繫建立治安維護通報維護網、強化社區治安團隊組訓功能,訓練長期社區志工參與巡守工作。

六、社區環保

鼓勵社區從事垃圾分環保類、資源回收、廚餘處理環保志工培訓社區綠化認養等工作。

七、社區精神倫理

一、民俗技藝技能薪精神火相傳。

二、社區讀書會、圖書館建立充實。

三、社區全民參與運動。

四、社區大學。

五、社區長壽俱樂部、媽媽教室活動

六、社區劇團……等充實精神生活之專案。

八、社區電腦網路

社區電腦人才培訓,建立網路社區能上網網絡行銷並連結社區網際網路。

九、社區文化

九、符合社區需求建立或延續社區特色之發展計畫,如產業文化、形象商圈……等。

十、社區產業規劃

一、產業調查。

二、生產技術研討。

三、共同經營研討會。

四、共同產銷研討會。

十一、其他

經社區發展協會審核議案通過之特定議題。

 

●本項計畫工作以社區居民為主體,社區發展並得邀請專業團體、文史
工作室等予以協助推行。

四、  補助金額:每一申請社區最高補助一百萬元(依計畫內容由審核
委員衡酌審議)百分之
三可作為行政費用,申請之社區或公所
需自籌十分之一經費配合。

五、   實施時間:自該年度一月至十二月申請時間:分二期辦理,第一
期自年度一月至二月底
止,第二期自年度七月至八月止辦理申
請。

六、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社區發展協會應檢具申請表(如附表一)、專案計畫書、經
 費預算表、自籌款證明等申請表件函報鄉(鎮、市)公所先
 行辦理文件審查,再層報本府辦理資格審核。

(二)審查組織:由本府社會處長、社會行政科長、學者專家二人
、社區實務工作者一人擔任審核委員辦理之,工作人員由相
關業務人員擔任,對計畫內容認為有必要時得實地勘查暸解
,並請計畫負責人說明,再專案簽辦核定。

(三)審核完成後,將結果函知各申請單位。

七、審核原則:

(一)基礎計畫文件資料有否齊全。

(二)計畫內容依規定書寫詳實無誤。

(三)有無足夠自籌款配合。

八、實質審查原則:

(一)社區發展組織(含會務、財務、人事)占百分之十。

(二)社區居民意願調查或召開社區會議。占百分之二十。

(三)推行的社區議題項目之迫切性及開創性。占分之四十。

(四)計畫負責人對方案執行的理念及可行度。占百分之十。

(五)推行的社區議題對當地社區需求、資源的切合度。占百分之
                       十。

(六)計畫團隊之組成對社區人才培訓的延續性。占百分之十。

(七)審核表如附表二。

九、   陪伴社區或標竿學習:申請本年度深耕社區計畫內之社區,得
邀請曾獲績優社區之領
導人予以指導,作為核准辦理之重要參
據。

十、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經審核通過補助計畫,於施行前,須先行將修正細部計畫
(含經費概算表)送公所審核後,方可執行。同時先行撥付
第一期款(核准金額之百分之五十),於執行完畢,以執行
考核表向本府報結後,再行撥發餘款百分之五十。

(二)補助款由公所納入預算辦理(為爭取執行時效,必要時請協
商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先行墊付)並由社區發展協
會,依執行進度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証向公所請款。

(三)受補助之計畫應於該年度內執行及核銷完畢,並檢附成果報
告表、原計畫、核定計畫、成果照片送本府請領第二期款,
逾期結報者列入下次補助與否之參考。

(四)未能於限期內執行完畢者,應就實際執行情形辦理剩餘款繳
                       回及核銷。

(五)社區發展協會之採購及各項建設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十一、考核事項:

(一)審核通過之專案計畫,如需變更應於核定後一個月內提出,
並檢附變更原因及內容層轉本府,經審核通過始得變更。

(二)補助計畫未執行者,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並於下年度起三年
                       內不得申請專案補助。

(三)未依計畫執行、經費支用不當或未依核定內容執行及自籌款
比例不足者,應繳回未依計畫執行項目及支用不當之經費
(請公所以收入退還書繳回),並不得申請下次專案補助。

十二、成果評鑑:

                  為瞭解計畫執行成果及振興社區工作計畫推行成效、計畫執行
 期間、本府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前往督導,並於年度結束後
 組成評鑑小組赴受補助社區瞭解推行工作成效,其評鑑要點由
 本府另定之。

十三、為輔導各單位順利執行計畫,申請單位可向社區資源中心尋求
 技術指導。


拾伍、核銷注意事項及考核

一、  補助經費原始憑證核銷,應依「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
助作業要點」第七點規
定辦理。原始憑證核銷注意事項如下:

(一)領據(用紙請小於B5)─茲收到花蓮縣政府補助本會辦理…
活動經費新台幣…元。此致花蓮縣政府,具領人:組織全銜
、圖記(單位章)、負責人章、會計、出納、地址、電話、
帳號(填寫行庫或郵局地址)。(如附表一)

(二)發票之抬頭。【應填註受補(捐)助團體、機構全銜】。

(三)收據─收據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

(四)各人薪資所得─印領清冊(姓名、出生、身分證字號、金額
、地址、印章)所得扣繳憑單第四聯。

(五)郵資─附郵寄清單。

(六)印刷─附樣張及印刷品一角印列年月日張數。

(七)凡各種用印章(發票、收據、領據、核章)一定要清楚。

(八)核銷時需檢附納入預算證明(鄉鎮市公所採納入預算方式辦
理者)、經費收支明細表(鄉鎮市公所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者免附)。(如附表二)詳列核銷項目、憑證金額、本府補
助款項、其他機關單位補助款項、自籌款項及各款項之百分
比。

(九)成果照片。(如附表三)詳列活動名稱、活動時間、活動地
                      點、活動效益。

二、   補助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與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
,依「花蓮縣政府推展社
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第
八點(一)、(二)規定辦理。

三、考核

   訂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