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提報單位)提出開源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源計畫成效計算方式及獎勵如下(以上年度為標準):
┌────┬────────────┬────┬───────┐
│計畫目標│ 具 體 措 施 │權責單位│績效指標及獎勵│
│ │ │及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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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擴大稅│ (1)切實辦理地價稅清查│花蓮縣地│增加決算收入達│
│ 基及稅│ 作業,對課徵田賦土│方稅務局│ 5–10 %:嘉│
│ 源: │ 地變更非作農業使用│ │獎一次。 │
│ │ 及優惠稅率、減免稅│ │增加決算收入達│
│ │ 地變更使用等加強查│ │11–20 %:嘉│
│ │ 察,以掌握稅源,增│ │獎二次。 │
│ │ 裕庫收。 │ │增加決算收入達│
│ │ │ │21 %以上:記│
│ │ │ │功一次。 │
│ ├────────────┼────┼───────┤
│ │ (2)合理調整公告地價或│地政處 │增加 3–5 %:│
│ │ 公告現值,以增裕土│ │嘉獎一次。 │
│ │ 地稅收。 │ │增加 6–20 %│
│ │ │ │:嘉獎二次。 │
│ │ │ │增加 21 %以上│
│ │ │ │:記功一次。 │
│ ├────────────┼────┼───────┤
│ │ (3)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花蓮縣地│調整後房屋總現│
│ │ 格。 │方稅務局│值(扣除折舊)│
│ │ │ │後: │
│ │ │ │增加 3–5 %:│
│ │ │ │嘉獎一次。 │
│ │ │ │增加 6–10 %│
│ │ │ │:嘉獎二次。 │
│ │ │ │增加 11 %以上│
│ │ │ │:記功一次。 │
│ ├────────────┼────┼───────┤
│ │ (4)檢討各項不合理之稅│花蓮縣地│經中央核定通過│
│ │ 捐減免措施,並建議│方稅務局│並實質增加縣庫│
│ │ 上級修改稅法。 │ │收入:記功一次│
│ │ │ │。 │
│ ├────────────┼────┼───────┤
│ │ (5)依據地方稅法通則,│花蓮縣地│送縣議會審議:│
│ │ 研擬具體可行徵稅方│方稅務局│嘉獎二次。 │
│ │ 案。 │ │經縣議會審議通│
│ │ │ │過並獲中央同意│
│ │ │ │備查徵收:記功│
│ │ │ │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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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實「│ (1)合理調整收費基準,│本府各單│收費基準(以每│
│ 使用者│ 如:通盤檢討調整各│位及所屬│一規費種類為基│
│ 、受益│ 項戶政規費、地政規│機關 │準): │
│ 者付費│ 費、建築規費、資料│ │增加率達 5–10│
│ 」原則│ 費、特許行業許可年│ │%:嘉獎一次。│
│ ,研擬│ 費、場地出借使用費│ │增加率達 11 –│
│ 新種規│ 、審查費、移轉費、│ │20 %:嘉獎二│
│ 費項目│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次。 │
│ ,合理│ 等。涉及中央訂定收│ │增加率達 21 %│
│ 調整徵│ 費基準者,應適時反│ │以上:記功一次│
│ 收基準│ 應建議調整。 │ │。 │
│ : │ │ │建議中央調高收│
│ │ │ │費標準成功者:│
│ │ │ │記功一次。 │
│ ├────────────┼────┼───────┤
│ │ (2)積極研擬新種服務項│本府各單│新增項目增加公│
│ │ 目,並研訂收費標準│位及所屬│庫淨收入: │
│ │ ,以增加收入。 │機關 │1.達 10 萬元–│
│ │ │ │ 100 萬元:嘉│
│ │ │ │ 獎一次。 │
│ │ │ │2.達 101 萬元│
│ │ │ │ –200 萬元:│
│ │ │ │ 嘉獎二次。 │
│ │ │ │3.達 201 萬元│
│ │ │ │ 以上:記功一│
│ │ │ │ 次。 │
│ ├────────────┼────┼───────┤
│ │ (3)依據「區域計畫法」│地政處 │增加決算收入達│
│ │ 第十五條之三之規定│ │5 –10 %:嘉│
│ │ ,積極開徵非都市土│ │獎一次。 │
│ │ 地開發影響費。 │ │增加決算收入達│
│ │ │ │11–20 %:嘉│
│ │ │ │獎二次。 │
│ │ │ │增加決算收入達│
│ │ │ │21 %以上:記│
│ │ │ │功一次。 │
│ ├────────────┼────┼───────┤
│ │ (4)增加路邊(外)停車│花蓮縣警│增加決算收入達│
│ │ 費收入(權利金)。│察局、工│3 –5 %:嘉獎│
│ │ │務處 │一次。 │
│ │ │ │增加決算收入達│
│ │ │ │6 –15 %:嘉│
│ │ │ │獎二次。 │
│ │ │ │增加決算收入達│
│ │ │ │16 %以上:記│
│ │ │ │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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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積極清│ (1)應收未收罰鍰清理情│以財政處│執行率達 100 │
│ 理欠稅│ 形(《收繳金額+移│列管單位│%:嘉獎一次。│
│ 、欠費│ 送強制執行未繳金額│為對象 │ │
│ : │ +取得債權憑證未繳│ │ │
│ │ 金額》/以前年度轉│ │ │
│ │ 入未繳金額)及取得│ │ │
│ │ 債權憑證每半年清查│ │ │
│ │ 受處分之財產情形。│ │ │
│ │ │ │ │
│ ├────────────┼────┼───────┤
│ │ (2)減少繳款書未送達案│本府各單│未送達案件數占│
│ │ 件。 │位及所屬│當年度應送達案│
│ │ │機關 │件數之比率: │
│ │ │ │未送達案件數占│
│ │ │ │執行率達 5–6 │
│ │ │ │%:嘉獎一次。│
│ │ │ │執行率達 3–4 │
│ │ │ │%:嘉獎二次。│
│ │ │ │執行率達 0–2 │
│ │ │ │%: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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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強公│ (1)清查閒置非公用土地│財政處 │增加決算收入達│
│ 有土地│ ,辦理出售或出租。│ │5 –10 %:嘉│
│ 管理:│ │ │獎一次。 │
│ │ │ │增加決算收入達│
│ │ │ │11–20 %:嘉│
│ │ │ │獎二次。 │
│ │ │ │增加決算收入達│
│ │ │ │21 %以上:記│
│ │ │ │功一次。 │
│ ├────────────┼────┼───────┤
│ │ (2)出租或被占用土地追│財政處、│增加 5–20 件│
│ │ 收滯納租金、使用補│地政處 │:嘉獎一次。 │
│ │ 償費函送法院處理之│ │增加 21 –50 │
│ │ 辦理情形。 │ │件:嘉獎二次。│
│ │ │ │增加 51 件以上│
│ │ │ │:記功一次。 │
│ ├────────────┼────┼───────┤
│ │ (3)合理調整各項租金率│財政處、│調高租金率: │
│ │ 。 │地政處 │增加率達 10 –│
│ │ │ │20 %:嘉獎一│
│ │ │ │次。 │
│ │ │ │增加率達 21 –│
│ │ │ │50 %:嘉獎二│
│ │ │ │次。 │
│ │ │ │增加率達 51 %│
│ │ │ │以上:記功一次│
│ │ │ │。 │
│ ├────────────┼────┼───────┤
│ │ (4)建築或改善道路、橋│工務處 │經縣議會審議通│
│ │ 樑、溝渠、堤防、疏│ │過並實施者:記│
│ │ 濬水道及其他水陸工│ │功一次。(不含│
│ │ 程,應研議開徵工程│ │徵收費率下限為│
│ │ 受益費。 │ │零者) │
│ ├────────────┼────┼───────┤
│ │ (5)加強清理眷舍有無閒│本府各單│收回戶數達 3 │
│ │ 置及現住戶之續住條│位及所屬│件以下者:嘉獎│
│ │ 件,以逐步收回不合│機關 │一次。 │
│ │ 續住規定所占用之土│ │收回戶數達 4–│
│ │ 地、房屋。 │ │6 件者:嘉獎二│
│ │ │ │次。 │
│ │ │ │收回戶數達 7 │
│ │ │ │件以上者:記功│
│ │ │ │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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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開│ (1)研擬將具有商業價值│本府各單│增加淨收入: │
│ 源項目│ 之公共設施(如縣有│位及所屬│達 10 萬元–10│
│ : │ 公園、廣場、游泳池│機關 │0 萬元:嘉獎一│
│ │ 、體育場、停車場等│ │次。 │
│ │ )以多元化使用並結│ │達 101 萬–20│
│ │ 合藝文、休閒之方式│ │0 萬元:嘉獎二│
│ │ ,鼓勵民間投資興建│ │次。 │
│ │ 、經營管理。 │ │達 201 萬元以│
│ │ │ │上:記功一次。│
│ ├────────────┼────┼───────┤
│ │ (2)民間捐贈。如救護車│本府各單│50 萬元~100 │
│ │ 之捐贈、指定用途之│位及所屬│萬元:嘉獎一次│
│ │ 善款捐贈等。 │機關 │。 │
│ │ │ │101 萬元~200 │
│ │ │ │萬元:嘉獎二次│
│ │ │ │。 │
│ │ │ │201 萬元以上:│
│ │ │ │記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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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自創開源計畫項目。│本府各單│增加淨收入: │
│ │ │位及所屬│達 10 萬元–10│
│ │ │機關 │0 萬元:嘉獎一│
│ │ │ │次。 │
│ │ │ │達 101 萬–20│
│ │ │ │0 萬元:嘉獎二│
│ │ │ │次。 │
│ │ │ │達 201 萬元以│
│ │ │ │上: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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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創開源計畫項目提報內容與程序如下:
(一)提報開源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提報單位(人)、業務主辦單
位、資源需求、實施策略及方法、執行期間、執行方式及預期效果
等內容,其成效應量化。
(二)提報單位擬具開源計畫,應簽會本府財政處及相關單位,奉縣長核
准後實施。
(三)提報單位對非其主辦業務,而提具開源計畫建議者,應請該業務主
辦單位研議可行性後,再簽會本府財政處及相關單位,奉縣長核准
後實施。
(四)自創開源計畫須於當年底完成前述(一)至(三)款之程序,且應
以實際增加縣庫淨收入為準,始能將成果列入當年度之開源措施獎
勵。
四、提報單位應於每年 4 月底前填報上年度執行成果(格式如附件)及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財政處評估績效,專案簽會人事處,並奉縣
長核准後據以辦理獎勵。
五、提報獎勵人數最多以四人為限。但督導及實際參與人數達十人以上者
,二分之一得提報敘獎。前項敘獎同一人以不超過記功二次為原則。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