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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 (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以設籍本縣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及就讀本縣中等以下學校之
    資賦優異學生 (以下簡稱資賦優異學生) 為對象。


三、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應設甄別小組,並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輔導主任擔任總幹事,業務承辦人擔任執行秘書
    ,並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主任、教師等七至十一人組成。


四、申請降低入學年齡者,應依下列規定程序及遴選標準辦理:
 (一) 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 (以下簡稱家長
      ) 於每年四月十五前,檢附戶口名簿及家長長期觀察紀錄,並填具
      「提早入學申請審核表」 (如附表一) 向學區學校 (以下簡稱各學
      校) 提出申請。
 (二) 各學校審核並遴選者,應於五月十日前函報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
      本府) 送花蓮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
      輔會) 鑑定。
    申請降低入學年齡者其甄別之遴選標準如下:
 (一) 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二) 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五、申請縮短修業年限者,應依下列規定程序及遴選標準辦理:
(一)各校甄別小組應先擬訂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及甄別實施計畫函報本府
      核定後實施。
(二)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學科(領域)向學
      校推薦。經推薦之學生,依家長及學生個人意願,於每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三)各校甄別小組之甄別作業應依逐科逐級測驗方式辦理,其甄別鑑定
      之方式及評定內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智力測驗或學術性向測驗成績: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一點五個標
        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三以上。
      2.學科(領域)成績紀錄:學科(領域)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
        評量成績。
      3.(領域)成就測驗成績,其測驗內容及方式如下:
     (1)各校甄別小組依據甄別實施計畫自選或自編成就測驗內容。
     (2)成就測驗內容應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所訂定之學習目標
          ,其評量合格之標準由各校甄別小組訂定。
      4.教師觀察紀錄: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學生特殊學習表現或成果、
        學科(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同儕互動及社團活動情形、教師
        觀察評語及建議事項等。
      5.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學生居家生活情形、自主學習
        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解決問題能力、參與社區活動與服務紀錄
        。
      6.社會適應行為評量: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7.有特殊表現者應檢附下列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長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
          資料者。
(四)各校甄別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甄別作業,並於五月十日
      前檢具「縮短修業年限申請表」(如附表二)、「觀察及特殊表現
      紀錄表」(如附表三)及被推薦者相關輔導資料、歷次甄別小組會
      議記錄函報本府。
(五)國二學生如需提早參加高一級教育階段入學甄試者,得於每年九月
      三十日前向各校提出專案申請,該校甄別小組應於翌年一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甄別工作,並檢附前款規定資料函送本府審議。
(六)教育處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邀集專家學者、各校甄別小組、推
      薦教師、被推薦者家長之代表,召開會議審核推薦案件,並作成具
      體建議後移送鑑輔會鑑定。


六、經鑑定准予縮短修業年限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輔導事宜:
(二)前款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其內容包含教育計畫、彈性課表、
      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
      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一)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由輔導室協調任課教師及其
      家長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方式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如附表四),於每年八月三十日前報請本府核定。輔導計畫中
      如涵蓋不同教學階段課程銜接,應於報請本府核定時,以專案方式
      同時提出協調、安排等請求協助事項。
(三)各校之輔導工作應採個案或小組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家長聯繫
      、合作。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適切
      調整輔導計畫,謀求補救措施。如經調整仍無法改業其學習狀況,
      則應輔導該生回原校(原班級)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四)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家長自付為原則。但符合特殊教育
      法第廿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或經認定為社經文化不利者,
      得專案報教育處申請補助。
(五)提前修畢各科課程之各校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其家長向該校甄別小
      組提出申請,如其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經認定與該級學校畢
      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得報請本府認定其畢業資格。但該校對提前畢
      業者,應繼續予以追蹤、輔導。


七、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