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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20: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代理(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服務績效考評要點
民國 94 年 04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下列行政目的訂定本要點:
 (一) 激勵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專心服務,以提昇教育品質。
 (二) 建立公正客觀的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服務績效考核制度,裁汰
      不適任之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


二、考評對象:本縣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同一學年度內
    服務滿三個月以上者。


三、考評類別:
 (一) 年度考評:自到職生效日起,至該學年度 6  月 30 日止,凡服務
      滿六個月以上未曾中斷者。
 (二) 一般考評:凡同一學年度在同一學校服務滿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
      者。
      代理教師服務期間如有教學不力或重大過失經依前項考評確定者,
      應予解聘或免職。


四、考評要項及標準:詳見考評表 (如附件) 。


五、考評方式:
 (一) 各校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之服務績效考評工作,準用公立學校
      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9  條程序規定辦理。
 (二) 一般考評應於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離職後一週內完成、年度考
      評工作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並將考評結果函報本府備查
      。


六、考評結果處理:
 (一) 列入本縣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聘任時之參考依據
      。
 (二) 列入國民中小學教師、代理教師甄選時口試評分重要參考依據。
 (三) 本要點為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服務績效考評,不適用公立學校
      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晉級獎金相關規定。


七、本要點自 9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