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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觀企字第 1100255352A號令
法規體系: 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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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花蓮縣政府府觀銷字第 096014254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號令修正發布附件
3.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府觀銷字第1020025881號函修正部分行政規則
4.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府觀銷字第1020117926號函修正部分行政規則
5.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府觀企字第1090144895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八點
6.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府觀企字第1100022818B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
7.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府觀企字第1100255352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