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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自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衛行字第 1120097546A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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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使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對自費項目之收費基準
          有所遵循,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縣衛生局。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稱之所屬衛生機構為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及本縣身心健康及
          成癮防治所。

第 四 條    本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自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