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低收入戶遺屬辦理喪葬事宜,給予適時性濟助,以
紓其困,特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人協助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並實際支出喪葬費用,依下列標準核予補助:
(一)申請人為死亡者之三親等內親屬:死亡者列冊低收入戶(下同)第一款者,補助新臺幣
(下同)三萬元整;第二款或第三款者,補助二萬元整。
(二)申請人非屬死亡者之三親等內親屬:採實支實付,第一款者,最高補助三萬元整;第二
款或第三款者,最高補助二萬元整。
三、申請人應於死亡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附以下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申請:
(一)申請表暨切結書及領據。
(二)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三)死亡證明書或已完成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證明文件。
(五)依第二點第二款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人非屬三等親者切結書及喪葬費用收據正本。
具正當理由未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未能如期提出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申
請,逾期不予補助。
前項遲誤自死亡事實發生日起已逾一年者,不予補助。
四、本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