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1: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消搶字第1120032919號書函
法規體系: 消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福利互助事務,設花蓮縣義勇消防
    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

二、互助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費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委員七人,主任委員,由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消防局行政科 
   (二)消防局會計室
   (三)消防局人事室
   (四)消防局政風室
   (五)消防局災害搶救科
    前項委員任期依其本職期間兼任,並為無給職。

四、互助會設下列各組:
  (一)行政組:由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掌理文書及一般綜合業務。
  (二)會計組:由消防局會計室掌理福利互助會計事務。
  (三)出納組:由消防局行政科掌理福利互助出納事務。

五、互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消防局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組長三人、組員三人,均由消防局有關業務人員兼任,辦理經常事務。

六、互助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

七、互助會應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