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花蓮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旨在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就讀普通班,達到下列目的:
一 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的適應能力。
二 經由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 養成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之
身心障礙學生。
一 經花蓮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轉
介者。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第 4 條
鑑輔會應依據下列原則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一 應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的教育,除非特殊狀況,經家長同意鑑輔
會核准後方可另行安置。
二 身心障礙學生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情事者,得調整其安置方式。
三 應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在其住家附近學校就讀,並協助該學生與其他同
等機會共同參與校內外活動。
四 每年重新評估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第 5 條
為使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得到適當之輔導,學校運用原有輔導措施
外,應依學生學習需要適時利用特教班、資源班、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等
資源提供服務。
第 6 條
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部分時間:利用原班級部分時間到特教班或資源班接受輔導。
二 全部時間:在原班級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輔導。
第 7 條
任何身心障礙學生所就讀普通班之師資,應就校內合格教師具下列資格之
一者優先遴聘之:
一 具特殊教育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 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班者。
三 熱心輔導且能配合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者。
第 8 條
普通班教師對該班級內身心障礙學生應提供下列各項服務:
一 訪談與資料建立。
二 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三 因教育所需之其他協助。
第 9 條
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下列各項服務:
一 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
二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各項補助、輔具與獎助學金等。
三 協助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之轉介、安置或申訴。
四 身心障礙學生應建立個人檔案,以蒐集學生各項紀錄資料。個人檔案
列入交接,並隨個案移轉
五 協助提供學生生活與學習上必要的輔助設備及器材。
六 提供最少限制的學習環境。
七 協助結合專業團隊提供相關服務。
八 提供機會並鼓勵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參加特教知能研習。
九 提供親職教育,鼓勵家長合作與參與。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