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 號
法規體系: 建設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
    及補強方案」,依該方案陸、分工原則第三項規定設置花蓮縣建築物
    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諮詢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本府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規劃與執
      行。
 (二) 協助本府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耐震評估及補強技術諮詢。
 (三) 協助本府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訓練及講
      習。
 (四) 協助本府審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報告書。
 (五) 協助本府實地複查或抽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六) 協助本府建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人才資料
      庫。
 (七) 其他有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業務推展。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城鄉發展處(以下簡稱城鄉處)處長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城鄉處副處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城鄉處建
    築管理科科長擔任;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
    兼 )之。
(一)本府各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
(二)經協助內政部營建署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之專
      案輔導團(以下簡稱專案輔導團)講習,持有講習證明文件之建築
      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等專業公會會員。
(三)專案輔導團研究員以上或內政部營建署委任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
      家。
(四)具專門技術人員之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具辦理鑑定業務
      實際經驗者。
    委員除業務單位人員外任期二年,小組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
    派),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期滿得續聘(派)之。


四、本小組有關之行政工作,由城鄉處視實際工作需要,指派業務單位兼
    辦之。


五、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領出席費、稿費及旅費。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城鄉處編列相關預算支付。


七、本小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要點經縣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