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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95.07.18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09505406810號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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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花蓮縣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花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委
員十二至二十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
)兼任,其任期兩年。
前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
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
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5 條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
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 6 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惟依相關規定支給會議出席費及
交通費。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