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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文檢核暨不定期抽查輔導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管字第0980163694號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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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97年12月第7次修正頒
訂文書流程管理手冊第十二章「公文檢核」第三節「建立
公文檢核制度」辦理。

貳、目的:

為評估本府各機關文書流程管理,並加強輔導改進,以提
升整體性公文處理效能與品質,特訂定本實施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

參、實施內容:

一、公文處理成效檢核

(一)進行方式:

1、全面檢核:

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會同相關單位人員
共同組成「公文處理成效檢核小組」(以
下簡稱檢核小組),至本府各處及所屬一
級機關、本縣13鄉(鎮、市)公所(以
下簡稱機關)進行實地檢核工作,受檢
機關共計 32個,分二梯次,配合「花
蓮縣政府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計畫」時
程辦理。

2、複檢輔導:

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會派員針對成績評
定非屬「特優」及「優等」機關進行複檢
輔導工作,不另評定成績。複檢輔導之重
點在於督導文書流程缺失、協助改進;受
檢機關應於受檢輔導後,針對檢核報告之
缺失及建議改進事項修正改善,其處理成
效將納入次年度「全面檢核」時一併檢核。

3、未參與本府年度複檢輔導之機關,該年度
公文處理運作之相關機制仍應持續推動,
其處理成效將納入次年度「全面檢核」成
績。

(二)受檢機關:

1、甲類:本府各處共14處(消費者保護官室
除外)。

2、乙類: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警察
局、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花蓮縣消防局
、花蓮縣文化局、花蓮縣衛生局等6個
機關。

3、丙類:本縣13鄉(鎮、市)公所,計
13個機關。

(三)檢核項目由本府檢核小組依權責訂定,每
大項並有細項檢核重點與配分:

1、由檢核小組評分:

(1)本府各處公文時效管制檢核評分
表(附件1)。

(2)本府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成效檢
核表(附件2)

2、由受檢機關自評及對所屬單位檢核評分:
公文處理成效檢核績效自評報告表(附件3)

(四)檢核小組檢核項目:

1、「公文時效管考機制與分析、」、
「專案列管案件處理管制」、
「訴願案件(行政救濟案)」、
人民申請、人民陳情案件。

2、公文整合資訊系統線上作業情形檢核。

3、減少公文數量措施、年度存查公文抽樣。

(五)受檢機關配合事項:

1、預先提送自評檢核績效報告:

受檢機關依附件3之檢核項目填寫實際辦
理情形,印製3份(相關佐證資料於現場
整卷備妥),於檢核前逕送本府行政暨研
考處(管考科)備查。

2、受檢現場需準備:

(1)依附件3各檢核項目,分項立卷
備妥相關佐證資料。

(2)檢核小組於現場針對受檢機關近
期辦理之各類公文加以抽調檢核
(含併案歸檔之全案資料,其中
抽調受檢之案件應另予標示(另
函通告),俾利查考),請配合
調卷人員於現場提供案卷抽樣備檢。

(3)公文登錄作業系統檢核,由基層
登記桌人員現場隨機受檢。

(六)公文品質檢核輔導:

1、對象:本府各單位暨所屬一級機關及本
縣各鄉(鎮、市)公所公文處理效能,
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調卷查核輔導。

2、檢核作業方式:

(1)定期檢核-依行政系統分層辦理
督導改進:

甲、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單位每月
針對公文登錄、稽催管制作業
、公文內容、公文時效、管制
作業分項進行提出審查意見並
全程管制。

乙、各執行機關至少每半年應自行
檢核1次。

丙、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單位至少
每年檢核1次。

(2)不定期檢核:

甲、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視各機關
公文時效統計資料及因應實際
需要,對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
關進行檢核。

乙、上級臨時交辦查核及不拘形式
隨時隨地行之,諸如:督促作
業、口頭詢問提示、重點檢查
、實地訪問、抽樣檢查,以及
公布統計分析結果等,考核結
果除有效檢討改進外,同時應
參照獎懲標準,適時予以獎懲。

3、檢核重點:

(1)應函復之公文,存查未函復或先辦
理存查嗣後另創文號發文,規避管
考稽催或降低發文使用日數者。

(2)登錄公文性質錯誤(如將人民申請
或陳情案件於公文管理系統中誤登
為一般公文),或未依規定加蓋收
文日期編號或條碼,影響公文分類
管制與時效統計者。

(3)公文一再改分、移文致明顯延誤辦
理時效者。

二、獎懲作業:

(一)檢核成績計算:

1、各項受檢項目得分之總和即為實際得分
,檢核成績等第如下:

(1)特優:總分95分以上者。

(2)優等:總分90分以上未滿95分者。

(3)甲等:總分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4)乙等:總分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5)丙等:總分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6)丁等:總分未滿60者。

2、特殊事項或措施;由受檢機關核列舉±10分:

(1)減分項:受檢項目資料未立卷備查
或每月函報公文統計月報表與公文
時效線上檢核原始資訊檔數據不符
、遺失或積壓逾限、先存後辦等。

(2)加分項:其他未列舉之具體措施著
有成效及其他配合推動業務特殊事
項績效予加分。

依受檢機關提供之資料加減分,以10分
為限。

3、年度公文處理成效檢核依各類機關之受檢
成績總分及評定優劣等第。

(二)獎懲標準:

1、評定成績為特優者,單位首長及推動公文
業務主要人員記功2次,餘記功1次1人、
嘉獎2次2人、嘉獎1次1人(整個單位獎
勵以不超過6名為原則),且於下年度得免
列入不定期檢核抽查單位。

2、評定成績為優等者,單位首長及推動公文
業務主要人員記功1次,餘有功人員嘉獎
2次1人、嘉獎1次2人、(整個單位獎勵以
不超過5名為原則)。

3、評定成績為甲等者,單位首長及推動公文
業務主要人員嘉獎2次,餘有功人員嘉獎
1次3人(整個單位獎勵以不超過4名為原則)。

4、評定成績為乙等者,不予獎勵,且列入下
年度不定期檢核抽查單位。

5、評定成績列為丙等者,單位首長及推動公
文業務主要人員申誡1次,並擇期複檢,
次年度仍經評定為丙等者,該單位首長及
推動公文業務主要人員申誡2次。

6、評定成績列為丁等者,單位首長及推動公
文業務主要人員申誡2次,並擇期複檢。
次年度仍經評定為丁等者,該機關首長及
推動公文業務主要人員記過1次。

(三)定期或不定期公文品質抽查成果及委員所提出
應改進事項,各機關應限期函復改進情形。未
於期限內函復或改進情形未盡理想者,列入下
次不定期查核單位。

(四)凡於定期或不定期檢核中發現公文登錄不確實
、遺失或積壓逾限、先存後辦逃避管制稽催等
不符合規定者,經查證屬實,違反規定者視情
節輕重簽請議處,其主管負連帶責任。

(五)受獎機關及其獎勵額度,俟本府公文處理成效
檢核結果奉核定後,甲類及乙類機關獎懲
(花蓮縣警察局除外)由本府核處。其餘由本
府函各機關依權責逕予辦理。

(六)未達前述獎懲規定之受檢機關不辦理獎懲。

(七)抽查結果如違反文書處理所規定之重大情事,
應專案簽處。

(八)本府檢核小組成員之獎勵作業,由本府專案
辦理。

三、作業時程:

 

日期

工作內容

配合為民服務

不定期考核時程

檢核小組實施第一梯次檢核(甲類)

檢核後1個月內

檢核小組彙整甲類受檢機關檢核結果,提報本府縣務會議獎勵並印製檢核報告函送各處。

配合為民服務

不定期考核時程

檢核小組實施第二梯次檢核(乙、丙類)

檢核後1個月內

檢核小組彙整乙、丙類受檢機關檢核結果,函送相關機關。

檢核後1個月內

簽報檢核小組成員敘獎事宜。

 

肆、本府各單位暨所屬一級機關應依據本實施計畫規定對
所屬機關及轄下單位辦理公文處理成效檢核,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訂定實施計畫,並於每年11月20日前報府備查。

二、各機關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對所屬機關檢核完竣,並
彙整評估報告報府備查,其內容應包含名次、成績等
第、各機關檢核說明、綜合分析與績效等。

三、於檢核成果應即參照獎懲標準,適時核予獎懲,以發
揮獎懲功能。

四、獎懲與責任必須配合:按其所負責任,核予獎懲,有連
帶責任者,應併予核議獎懲。

伍、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