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警、醫連繫,以利犯罪偵防,並正確
協助處理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傷病患就診時,如認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
轄區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重大傷害。
第 3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死亡證明書
者,應即通知轄區警察機關。
第 4 條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對社會治安有貢獻者,由花蓮縣警
察局會同花蓮縣衛生局報請本府獎勵。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