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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0970050744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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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就本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 (以下簡
    稱本府所屬公務人員) 平時工作表現,作客觀之考核,特依據公務人
    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標準表。


二、本府所屬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 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二) 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 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者。
 (四) 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良
      者。
 (五) 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或其他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者。
 (六) 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七) 拒受餽贈,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八) 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者。
 (九)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優良事蹟者。
 (十) 奉派參加三十人以下之訓練,其成績在人數之十分之一以內者;奉
      派參加超過三十人之訓練,其成績在人數之二十分之一以內者。
 (十一) 連續代理職務在一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
 (十二) 兼任 (辦) 業務期間在三個月以上且未支領兼職酬勞,負責盡職
        ,成績優良者。
 (十三) 依相關規定處理眷舍,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蹟者。


三、本府所屬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 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 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三) 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
      而採行者。
 (四) 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五) 拒受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六) 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七) 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者。
 (八)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貢獻者。
 (九) 連續代理職務在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十) 兼任 (辦) 業務期間在一年以上且未支領兼職酬勞,負責盡職,成
      績優良者。


四、本府所屬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 懈怠職務或處理失當,情節輕微者。
 (二) 言行失檢,有損公務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三) 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四) 對公務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五) 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六) 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七) 曠職繼續達四小時,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者。
 (八)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輕微者。
 (九) 代替他人不實簽到 (退) ,經查獲屬實者。
 (十) 稽延公務,情節輕微者。
 (十一) 宿舍管理或借用人員因疏於注意宿舍管理或維護,致有違規情事
        而發生損害者。
 (十二) 宿舍借用人調職或離職,未依規定期限內遷出宿舍者。
 (十三) 管理宿舍人員依相關規定執行不力或新發生之占用案件,未即時
        查報處理者。


五、本府所屬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 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者。
 (二) 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者。
 (三) 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嚴重者。
 (四) 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嚴重者。
 (五) 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六) 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達
      五日者。
 (七)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嚴重者。
 (八) 稽延公務,情節嚴重者。
 (九) 宿舍借用人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
      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者。
 (十) 占用宿舍房地,且經通知拒不搬遷者。
 (十一) 管理宿舍人員,就宿舍管理有匿報或不予處理情形者。


六、本府得視獎懲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一次核予一至二次
    之獎勵或懲處。


七、本標準表奉縣長核定及上級機關備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