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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整合教學資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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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
    級學校)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提供亟需學校使用及促進學校財物物
    盡其用,避免閒置浪費教學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學資源,指各級學校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
    雜項設備及圖書等。


三、為統籌督導推動各級學校教學資源整合工作,教育處得設整合教學資
    源運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除由教育處處長兼
    任召集人,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派兼任之:
(一)教育處督學四人。
(二)教育處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五人。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認定可供他校使用之教學資源。
(二)審查認定符合需求學校。


五、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學資源流通方式如下:
(一)各級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十五日內將校內閒置、可供他校使用或
      需求之教學資源之規格、數量登載於本縣教育網路中心。
(二)各級學校應於他校提供之各項教學資源範圍內,於十日內將需求登
      載於本縣教育網路中心。


六、教學資源撥交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小組應於各級學校完成登載後十五日內就各校登載資料,審查認
      定供需相符者,公告於本縣教育網路中心網站上,並由供需學校辦
      理財產撥交手續。
(二)需求學校聯絡提供資源學校,攜帶教學資源移交證明書一式三份至
      該校,確認資源無誤後,由提供資源學校核章留存一份黏貼於財產
      目錄,餘二份由需求學校連同設備攜回。
(三)需求學校將設備攜回後,須於該設備黏貼教學資源來源說明表,並
      將一份教學資源移交證明書送交教育處存檔備查。


七、學校完成教學資源撥交後,應善盡保管維護責任,設備使用損壞無法
    修復且達使用年限者,應依規定辦理財產報廢手續。


八、整合教學資源運用小組應定期檢討各校教學資源交流實施成效,經查
    明學校有閒置教學資源未提供他校使用情形者,列入經費補助及年終
    考核參考;實施成效績優者,由教育處予以獎勵。


九、本要點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