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應用戶役政資訊之需求,落實資訊安全,避
免個人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及保障個人隱私,依內政部各機關使用戶政資料管理規定製
作指引訂定本規定。
二、法條依據及應用之業務範圍:
為辦理本府各項施政內容及成果宣導,得依據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
申請查詢戶籍資料。
三、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一)連線電腦設備安全管理:
1、連線電腦設備須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用者離開時,須退出使用環境,每日下班
前應確實關機,以防止資料外洩。
2、連線電腦設備IP位址不得任意變更,如IP位址異動,應立即通知民政處或戶政單
位相關承辦人配合調整設定。
(二)戶役政資料查詢及使用管制措施:
1、查詢紀錄檔須保留五年以上。
2、不得任意拷貝。
3、查詢戶役政資料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及破壞。
4、不得經由電話及傳真方式傳送。
5、不得透過網路方式交付戶役政資料電子檔。
6、戶役政資料電子檔之傳送與處理須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涉及個人資料之識別者
應加密保護。
7、戶役政資料使用後需刪除相關電子檔案,相關使用人員並負保密之責。
8、戶役政資料如因業務需要授予民間廠商使用,應與其簽訂業務目得使用範圍及相
關保密條款,以為切結。
9、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均需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10、戶役政資料不得任意複製,如有併案或附卷必要應妥善保管,紙本應以密件方式
保存,電子檔有存取權限控管。
四、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妥當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
究辦:
(一)使用單位(含廠商)或使用者違法、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由使用單位(含廠商)或
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
(二)使用者如涉及行政責任,應由其所屬之機關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處理。
五、戶役政資料使用者應用管理:
(一)使用者應依使用戶役政資料之法規依據提出連結作業申請,並經花蓮縣政府民政處(以
下簡稱民政處)審查同意後始得使用。
(二)使用戶役政資料之承辦人,取得帳號、密碼應妥為保管,不得借予他人使用或張貼於
易洩密位置。
(三)使用者因業務調整或調職時,使用單位應立即通知戶政單位相關承辦人。
(四)使用者停(離)職時,使用單位應立即通知戶政單位相關承辦人。
(五)委由廠商使用者,應督促相關人員應妥為保管,如已無業務使用需求,應確保其已刪除
相關電子檔案。
六、定期查核及稽核作業:
(一)業務單位應定期辦理查核作業,倘發現異常查詢情形,應會同本府政風處調查並簽報處
理。
(二)稽核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保留五年。
(三)民政處實施稽核作業時,本處須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查核資料。
七、本規定未盡事宜,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各機關使用戶役政資料管
理規定製作指引、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資訊安全稽核要點、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
關聯資料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規辦理,並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