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客家基本法,保障客家族群之文化權及集體權,特設花
蓮縣政府客家發展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客家發展計畫相關事項之指導、協調、審議、推動、督導及管控。
(二)輔導本縣轄內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共同推動客家事務。
三、本會報設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設置二十至三十
一人,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府民政處、教育處、建設處、農業處、社會處、行政暨研考處、觀光處、原住民行
政處、人事處、文化局及環境保護局等局處首長或副首長擔任,倘局處首長出缺,由
副首長擔任。
(二)縣內外教育、藝文、產業及工程等領域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代表七至十八人。
各委員任期為四年,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各委員任期
內倘有解職之情形,則另行聘任遞補。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客家事務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會議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與會。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出列席本會報之相關費
用支給,則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或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相
關規定辦理。
八、本會報會議紀錄及會議之決議事項,應經召集人核定後,以本府名義函送至有關機關(單位)據
以辦理,並將執行成效陳報客家委員會。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處客家事務業務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