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民力,結合民間力量,增
進協勤能力,協同推展相關業務,爰依「花蓮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局依民防法編組設立之:
(一)義勇警察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二)民防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三)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四)山地義勇警察隊。
(五)義勇交通警察隊。
三、本要點所稱相關業務係指:
(一)與警政工作(治安、交通)有關之工作會報(議)、慰勞、勤務運
作及裝備、參訪等。
(二)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協助執行
之任務。
四、補助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局依據編列之預算、申請計畫內容、執
行能力、配合款比例、推展相關業務等條件,逐案核定。
(二)前款之配合款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但經本局專案簽
核在案之補助款項不在此限,不計列配合款。
(三)本項經費補助核發,於每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如經費有限或
不足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四)補助經費以人員為單位,每人依經費分配額補助,但以大隊
、中隊、分隊之方式執行運用之。
(五)補助款用於財物或勞務採購者,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五、除專案核定者外,補助款依下列基準表核定:
(一)參訪費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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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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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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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元)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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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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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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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外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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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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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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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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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
(每車至少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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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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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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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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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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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台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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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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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縣、宜蘭、台東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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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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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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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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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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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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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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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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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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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每人每天2,400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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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維持費
花蓮縣民防總隊所屬各協勤民力單位基本維持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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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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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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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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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費、電費、電話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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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獨立運作之協勤民力單位勤務據點為限,檢據核實辦理核銷。(各項以2千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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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單位:新臺幣元
2、警察局統一採購之應勤器具分發後,應依規定填製物品增加單及物品備查登記簿,須敘明廠牌、規格(序號),使用年限為2年,但以不堪使用為原則,損壞之器具應照相陳報分局辦理報廢。(本案經費支出以分配金額之50%為限)
3、辦理隊務會議(報)中所需誤餐費,以每人
80元為限,飲料、茶水費另計可核實報銷。
4、隊務會議(報)一年以1-2次為限5、辦理隊務會議(報)以協調使用公務機關之會議場所為原則;如需租用其他場所者應先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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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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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社區守望相助隊:
每季汽車以1輛為限,機車以隊員所有者為限,最多20輛;汽車最高補助5百公升,機車每輛最高補助25公升,(不得與六星計畫補助重複),檢附發票報核。
義勇交通警察:
每季巡邏用汽、機車以隊員所有者為限,每季汽、機車每輛最高補助50公升,檢附發票報核。
以上民力大、中隊執行各分隊訪視勤務仍依上述規定報核,並檢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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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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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執行至23時或23時至6時前服勤者,檢據附名冊及民力單位輪值表或勤務表,每人每日支夜點費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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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項目
基本應勤器具
(單價1萬元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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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指揮棒、警棍、反光雨衣、手電筒、警笛、安全帽、反光背心、反光袖套、反光手套、電池等器具。(購買數量應以實際需要及符合比例為原則)請各單位於每年5月前將需求陳報各分局彙整後,報局統一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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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雜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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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額度內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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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務會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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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布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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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最高補助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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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器材租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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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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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具印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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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耗材(墨水匣、碳粉匣、光碟及磁碟片可核實報支),影印機碳粉匣以1支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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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誤餐費
及茶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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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中所需誤餐費,以每人80元為限。飲料、茶水費另計,可核實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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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行
政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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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沖洗費、光碟燒錄費等每次會議相關雜支,以6千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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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勤務活動誤餐費及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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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支援勤務活動,需檢附計畫(或勤務規劃依據)及相片證明,每人每次以2百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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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
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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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巡守隊所屬之汽機車為限,汽車限一輛,每年以1萬元為限,機車每單位限3台,每台每年以1千5百元為限,需檢附收據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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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及經費核銷應檢附下列文書,向各分局提出申請,核轉本
局補助;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申請補助: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1)。
2、補助計畫書(如附件2),應載明活動目的、主(協)辦單位
、實施日期、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
預期效益、經費預算明細表(單位負責人、會計單位、承辦
人均應核章)及來源等。
3、經費概算表(如附件3)。
(二)經費核銷:
1、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如附件4)。
2、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5)。
3、領據(如附件6)。
4、執行單位辦理成果統計表及照片(如附件7)。
七、審核、經費核銷及作業程序:
(一)本項補助之經費,由本局每年編列預算並經議會通過後,依程
序辦理專款專用,並於每年11月底前辦理經費核銷完畢。
(二)受理協勤民力(義警、民防、山地義警、村(里)社區守望相助
隊、義交)申請經費補助後,應依審核標準表(如附件8)所
列事項審核,如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而能補正者,應通知或函請
申請人於5日內補正,無法補正者,則不予通過審核。
(三)各隊所提出之經費概算表,應與實際核銷項目一致,項目如
有變更,應報請分局核備,並副知本局。
(四)經費核發、核銷補助款及結報,本局或分局受理申請完畢後應
要求受補助之單位於補助計畫執行完畢1個月內,將補助經
費領據、經費支出明細表、核銷單據及憑證送分局審核相關支
出是否與補助計畫及補助概算表項目相同,經費使用是否符合
補助範圍等,審核通過後將審核結果連同各隊領據函報本局,
經本局複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至各分局轉發或撥入各申請補助
經費之單位。
(五)同一案件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各隊補助經費
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
各機關實際獎補助金額。
(六)各隊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依核定補助比例繳回。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項協勤民力經費補助審核工作, 本局將配合每年業務檢查
,至各分局督導考核執行情形,並列入年度業務督導評核項目。
(二)本局或分局協勤民力承辦人對各隊核銷之單據,應嚴加審核,
並督飭各隊按實核銷,如發現對補助款運用成效不佳、未依獎
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形,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獎補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獎補助案件停止獎補助。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