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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受理各協勤民力申請補助經費執行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民力,結合民間力量,增
進協勤能力,協同推展相關業務,爰依「花蓮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局依民防法編組設立之:

(一)義勇警察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二)民防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三)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四)山地義勇警察隊。

(五)義勇交通警察隊。
 

三、本要點所稱相關業務係指:

(一)與警政工作(治安、交通)有關之工作會報(議)、慰勞、勤務運
作及裝備、參訪等。

(二)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協助執行
之任務。

 

四、補助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局依據編列之預算、申請計畫內容、執
行能力、配合款比例、推展相關業務等條件,逐案核定。

(二)前款之配合款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但經本局專案簽
核在案之補助款項不在此限,不計列配合款。

(三)本項經費補助核發,於每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如經費有限或
不足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四)補助經費以人員為單位,每人依經費分配額補助,但以大隊
、中隊、分隊之方式執行運用之。

(五)補助款用於財物或勞務採購者,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五、除專案核定者外,補助款依下列基準表核定:

(一)參訪費

 

序號

項目

單位

單價(元)上限

備註

1

縣外住宿費

/日

1400

 

2

遊覽車

(每車至少30人)

/日

7,000

縣內

10,000

宜蘭、台東

15,000

除本縣、宜蘭、台東以外

3

誤餐費

/餐

80

 

4

礦泉水

120

原則每人每天2,400cc

(二)基本維持費

 

花蓮縣民防總隊所屬各協勤民力單位基本維持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水費、電費、電話補助費

以獨立運作之協勤民力單位勤務據點為限,檢據核實辦理核銷。(各項以2千元為上限)

說明:

1、單位:新臺幣元

2、警察局統一採購應勤器具分發後,應依規定填製物品增加單及物品備查登記簿,須敘明廠牌、規格(序號),使用年限為2年,但以不堪使用為原則,損壞之器具應照相陳報分局辦理報廢。(本案經費支出以分配金額之50%為限)

3、辦理隊務會議()中所需誤餐費,以每人
80
元為限,飲料、茶水費另計可核實報銷。

4、隊務會議(報)一年以1-2次為限5、辦理隊務會議()以協調使用公務機關之會議場所為原則;如需租用其他場所者應先報核。

 

油料補助費

民防、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社區守望相助隊:

每季汽車以1輛為限,機車以隊員所有者為限,最多20輛;汽車最高補助5百公升,機車每輛最高補助25公升,(不得與六星計畫補助重複),檢附發票報核。

義勇交通警察:

每季巡邏用汽、機車以隊員所有者為限,每季汽、機車每輛最高補助50公升,檢附發票報核。

以上民力大、中隊執行各分隊訪視勤務仍依上述規定報核,並檢附相關資料。

夜點費

勤務執行至23時或23時至6時前服勤者,檢據附名冊及民力單位輪值表或勤務表,每人每日支夜點費40元。

新增項目

基本應勤器具

(單價1萬元以內)

腳踏車、指揮棒、警棍、反光雨衣、手電筒、警笛、安全帽、反光背心、反光袖套、反光手套、電池等器具。(購買數量應以實際需要及符合比例為原則)請各單位於每年5月前將需求陳報各分局彙整後,報局統一採購。

文具雜支費

補助額度內核實報支。

隊務會議(報)

1.布置費

每次最高補助2千元。

2.器材租用費

核實報支。

3.文具印刷費

電腦耗材(墨水匣、碳粉匣、光碟及磁碟片可核實報支),影印機碳粉匣以1支為限。

4.誤餐費

及茶水費

會中所需誤餐費,以每人80元為限。飲料、茶水費另計,可核實報銷。

5.其他行

政雜支

照片沖洗費、光碟燒錄費等每次會議相關雜支,以6千元為限。

支援勤務活動誤餐費及雜支

 

若有支援勤務活動,需檢附計畫(或勤務規劃依據)及相片證明,每人每次以2百元為限。

 

汽機車

維護費

 

以巡守隊所屬之汽機車為限,汽車限一輛,每年以1萬元為限,機車每單位限3台,每台每年以1千5百元為限,需檢附收據及照片。

 









































 


 

六、申請補助及經費核銷應檢附下列文書,向各分局提出申請,核轉本
局補助;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申請補助: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1)。

2、補助計畫書(如附件2),應載明活動目的、主(協)辦單位
、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
預期效益、經費預算明細表(單位負責人、會計單位、
承辦
人均應核章)及來源等。

3、經費概算表(如附件3)。

(二)經費核銷:

1、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如附件4)。

2、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5)。

3、領據(如附件6)。

4、執行單位辦理成果統計表及照片(如附件7)。
 

七、審核、經費核銷及作業程序:

(一)本項補助之經費,由本局每年編列預算並經議會通過後,依程
序辦理專款專用,並於每年11月底前辦理經費核銷完畢。

(二)受理協勤民力(義警、民防、山地義警、村(里)社區守望相助
隊、義交)申請經費補助後,應依審核標準表(如附件8)所
列事項審核,如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而能補正者,應通知或函請
申請人於5日內補正,無法補正者,則不予通過審核。

(三)各隊所提出之經費概算表,應與實際核銷項目一致,項目如
有變更,應報請分局核備,
並副知本局。

(四)經費核發、核銷補助款及結報,本局或分局受理申請完畢後應
要求受補助之單位於補助計畫執行完畢1個月內,將補助經
費領據、經費支出明細表、核銷單據及憑證送分局審核相關支
出是否與補助計畫及補助概算表項目相同,經費使用是否符合
補助範圍等,審核通過後將審核結果連同各隊領據函報本局,
經本局複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至各分局轉發或撥入各申請補助
經費之單位。

(五)同一案件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各隊補助經費
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
各機關實際獎補助金額。

(六)各隊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依核定補助比例繳回。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項協勤民力經費補助審核工作, 本局將配合每年業務檢查
,至各分局督導考核執行情形,並列入年度業務督導評核項目。

(二)本局或分局協勤民力承辦人對各隊核銷之單據,應嚴加審核,
並督飭各隊按實核銷,如發現對補助款運用成效不佳、未依獎
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形,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獎補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獎補助案件停止獎補助。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