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3: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留花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農業三級產業發展與
營造本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產地花海景觀,實施不採收金
針留花獎勵方式,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主管補助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指定受理單位協助
受理及執行。

 

       本辦法補助對象,係指設籍於本縣,且為本縣赤科山及六
十石山從事金針留花農業生產現耕者。

前項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補助或扣除
部分補助額度:

ㄧ、參加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休耕(當年度兩期作均
為休耕)、種植綠肥作物有案及參加造林計畫已獲補助
之農地者,不予補助。

二、其耕地範圍內夾雜通路、水塘、荒地、空地、農舍等
設施者,應覈實扣除部分補助額度。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每公頃耕地補助新臺幣十萬五千元整
,以實際耕作面積計算(補助基數計算至
零點零一公頃,其餘
尾數不予計算)。

           本府公告花季期間開花率(含苞)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核發補
助金額每公頃新臺幣十萬五千元。開花率達百分之五十至百
分之七十九,核發原補助費二分之一。開花率低於百分之四
十九以下,不核發補助費用。

           申請人如確因颱風、豪雨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未達
成開花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經受理單位核實認定後依第
一項辦理核發補助費用,且不得同時申請及領取農業天然災
害現金救助與補助金。

 

       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受理期間內,逕向受理單位提
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應具申請表(如附件)、身分證影本檢具相關
文件逕送至受理單位。

三、各受理單位應於公告受理截止日之翌日起十日內(含
例假日),彙整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留花補助
申請表及補助名冊,報送本府查驗耕地資料。

四、各受理單位應於公告受理截止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含例假日)完成勘查作業。

五、本府於各受理單位完成勘查後,應即排定抽查日期,
派員會同各受理單位辦理抽查工作。抽查合格並經本府
核定者,始得辦理後續補助金額發放作業;不合格者,
應重新辦理勘查。

六、各受理單位於完成勘查,經本府抽查及本府指定受理
單位於完成清冊彙整後,應連同單位領據送本府辦理核
銷撥款事宜。

七、受理單位應提送補助申請表、身分證影本、第七條各
款應檢附之文件、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送府審查,審查無
誤後由本府撥款至受理單位,轉核發金額至申請人。

 

       申請金針留花補助者,應填具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
針留花補助申請表,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如非土地所有權人,則須載明所有權人
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

二、申請日期。

三、申請土地之地段、地號及土地面積(公頃)。

                同一地號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但同一地號不同申請人
、不同申請位置及面積,經檢附相關文件證明,不
在此限。

 

       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如下,如未具備或攜帶證明文件者,
應於申請補助期限截止前補件,未補件者,不得申請金針留
花補助:

一、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受理單位驗證。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攜帶耕地證明文件(土
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供受理單位登記。(受
理機關若為鄉鎮市公所,得以網路地政系統協助申請人
查詢或驗證)。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該筆土地下列文件
之一辦理。

(一)委託經營契約書影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他項使用權利證明書。

(五)補償金繳款通知單。
 

       各執行(受理)單位依本辦法辦理所需之各項行政費用,
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金針留花補助之查核:

一、申請人於依本府公告花季期間未經本府及受理單位同
意而私自採收金針留花作其他使用或不除草施肥等違
規事項,視同不合格一次,限期七日內改善,並通知執
行單位複驗。

二、花季期間查驗結果不合格累計達二次,補助金額刪減
原補助金額二分之一,查驗結果不合格累計達三次,撤
除本年度申請資格,除不得具領本年度金針留花補助
費用外,亦不列為下年度申請金針留花補助費用之申請
人名單。

三、花季期間應使用人工及割草機方式除草,使用除草劑
或化學方式除草者,撤除本年度申請資格,不得具領金
針留花補助費用。

四、如有上開不符規定情事,經查證屬實者,由受理單位
追繳被刪減或不得具領而已具領之補助金。

 

       申請人如確因道路交通或通信中斷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未
能依限提出申請者,得由受理單位核實認定後,逕予同意受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所補助之範圍視經費執行情形決定之,並以下列範
圍優先補助:

一、赤科山及六十石山產業道路兩側。

二、遊客行車安全區域。

三、考量整體留花區塊。

四、曾申請補助且配合度高者。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