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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6: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健全本縣縣立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高級中
學) 行政組織編制,特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學得附設國民中學部,其班級數以國中、高中合併計算。
實驗高中得附設國民中 (小) 學部,其班級數以國中 (小) 、高中合併計
算。


第 3 條
高級中學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高級中學附設高級進修學校之相關規定
附設國中補習學校、高中進修學校。


第 4 條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教育處之督導,綜理校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第 5 條
高級中學各處、會、館、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教
    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新生入學、升學作業、定期考試、學生
    重修、補修、延長修業、選修課程規劃、教育實驗暨研究發展及其他
    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
    健、童軍活動、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
    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營建修繕、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
    項。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生活輔導、建立輔導資料、辦理輔導測驗、特殊教
    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圖書編目分類、視聽技術、資訊媒體開發製作、網路系統開
    發及維護、學校刊物編輯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 6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工作委員會及圖書館:
一、教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二組;未滿二十四班
    ,設教學組、註冊組及設備組三組;三十六班以上得增設資訊組或實
    驗研究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二組;未滿二十
    四班,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及體育衛生組三組;三十六班以上可分
    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及衛生保健組四組。
三、總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事務、文書出納組二組;十二班以上,設
    事務、文書、出納組三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十二班以上者,設輔導組、資料組二組;設有特殊
    教育三班以上者,設特殊教育組。
五、圖書館:二十班以上未滿四十班者,設採編組;四十班以上者,設採
    編組、讀者服務組二組。


第 6-1 條
實驗高中得依學校辦學特色增設專業發展處或實習輔導處,依學校辦學之
專業特色掌理訓練活動、研究推廣、器材設備管理等事項。


第 7 條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理軍訓、護理教學及
協助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員額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
基準表、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之規定訂定。


第 8 條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技士、幹事、助理員、佐理員、技佐、
管理員、書記。
高級中學得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第一項之秘書及各處室主任及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總務處
各組組長不在此限。
圖書館主任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
之。


第 9 條
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另
有規定外,其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高級中學職員員額編制表,由各校擬定,報請本府核定。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12 條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3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