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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111年訴字第37號)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111年訴字第37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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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111年訴字第37

 

訴願人:○○○○○○○○

    設:○○市○○區○○○路○○○巷○○號

代表人:○○○

    住:○○市○○區○○○路○○○巷○○號

 

  訴願人因違反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事件,不服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下稱原處分機關) 11147日花環查字第1110011619號函附裁處書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訴願駁回。

      

一、  緣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10422日因民眾檢舉○○縣○○○○○○地號空地(下稱系爭土地)雜草叢生,於當日派員至現場稽查,查獲該地確實雜草叢生且雜草高度逾60公分,遂依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以11147日花環查字第1110011619號函附裁處書(裁處書字號41-111-01003,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訴願人不服,於11159日提出訴願,經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二、 訴願意旨略以:

(一)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所依據之事實,花蓮辦事處於處分作成前業已清理完成,顯見原處分機關未善盡調查之實,以不復存在之事實作成原處分,不僅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揭示之調查義務,亦不顧花蓮辦事處函復告知裁罰所依據之事實不存在,原處分失所附麗,顯見原處分有重大明顯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原處分應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二)本署管轄國有地僅花蓮一縣即多達11萬筆,在國家財政困難下,既要將國家資源做最有效運用,同時兼顧花蓮縣各鄉鎮國有地管理經費分配公平性,已加強系爭土地每隔23月清理一次,本署已在有效資源下於系爭土地做最有效之管理。

(三)原處分未合法制,應予以撤銷。

三、 答辯意旨略以:

 (一)訴願人提及本局發函(陳述意見書)通知日(11056)前,已於110424日自行完成巡查清理作業等情而本局110422日至現場稽查(即違規事實當下)確實雜草叢生,且雜草高度超過60公分,與訴願人提及該筆土地雜草於本局告發前違規事實即不存在之認知顯有錯誤。然依據本自治條例規定,已成立裁罰要件,故無裁量瑕疵、裁罰濫用之事實。

(二)訴願人本應遵守本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即是本縣轄內之空地空屋、道路或其他定著物(含電信箱、電桿、路燈、路樹等)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責刈除逾六十公分雜草之義務。並非僅加強系爭土地之清理頻率即可免除地主應盡義務及法律規範。故本局裁罰於法有據,並無違誤。

理  由 

一、按本自治條例第2條第4款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縣環境保護局暨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相關機關、單位業務權責劃分如下:四、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及道路等環境清潔、消毒、廢棄物清理及裁罰事項。」同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縣轄內之空地空屋、道路或其他定著物(含電信箱、電桿、路燈、路樹等)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責下列維護管理之義務:一、刈除逾六十公分之雜草。……」及第15條規定:「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二、本件訴願人管理之系爭土地,經原處分機關受理檢舉後,於110422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地有逾60公分雜草叢生致影響週遭環境衛生情形,審認訴願人違反本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以原處分處訴願人1,200元罰鍰,此有現場稽查照片、環境保護稽查工作紀錄單等影本附卷可稽。訴願人之訴願意旨雖主張其已於原處分機關作成原處分前即自行招商將雜草清除完畢等語,惟查上開照片中,清楚可見系爭土地上之雜草和土地周圍173公分高之圍牆比較之下兩者高度相差無幾,故系爭土地上顯有逾60公分之雜草叢生,訴願人於原處分機關稽查時,確未盡系爭土地維護管理義務,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意旨,原處分應無違誤。

三、至本件訴辯雙方其餘理由,核與本件訴願結果無任何影響,不再論述,一併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請假)

委員      (代理)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111        6        28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970025花蓮縣花蓮市球崙一路286號)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