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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4: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 1120100055號令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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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花蓮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花蓮縣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依法掌理本縣精神及心理衛生、家暴及性侵害處遇
           、自殺防治、成癮防治及毒品防制等公共衛生業務。

第 三 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所置醫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營養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醫事檢驗生、護士。

第 五 條    本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 六 條   本所會計、人事、政風業務,由衛生局派員兼辦。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八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衛生局核定。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