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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1: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06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
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料庫內容係指測量、登記、地價等資料。
登記資料係指土地及建物之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之資料;測量
資料係指以數值法測量或圖解數化方式完成之數值資料;地價資料係指土
地公告地價、土地公告現值及申報地價與原地價資料。
電子資料之收費項目及標準如附表,收費標準之調整應經縣議會議決同意
後實施。


第 3 條
登記資料以小段 (段) 為單位,每一千錄為一計價單位,未達一千錄以一
千錄計。


第 4 條
測量資料以小段 (段) 為單位,每一千筆為一計價單位,未達一千筆以一
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


第 5 條
地價資料以小段 (段) 為單位,每一千筆為一計價單位,未達一千筆以一
千筆計。


第 6 條
已提供之資料範圍之地籍圖及登記資料因資料更新,申請人同年以內重複
申請同一資料者,依首次收費標準百分之五十計價。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本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議會與有行使司法
調閱權之機關申請者,免予收費。


第 7 條
申請提供電子資料應填寫之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表由本府另
定之。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